男遭情敵持槍狂毆 抵抗中觸板機打傷自己仇家中彈亡遭起訴

林姓男子情敵談判時,不慎開槍誤殺友人王男一審殺人重判19年6月。15高雄分院認定林男無殺人故意,改判過失致死罪,合併應執行期8年2月,可上訴。(本報資料照/袁庭堯高雄傳真)

林姓男子找友人王姓男子助陣,與情敵王姓男子談判,3人扭打成一團時,林男竟不慎開槍將友人王男射死,一審依殺人罪重判19年6月。15日高雄高分院認定林男無殺人故意,改判過失致死罪,合併應執行期8年2月,可上訴。

2020年3月31日凌晨,林男疑與王男因某位女子感情糾紛,約友人王男一同前往鳳山區某公園談判。爲了防身,林男事先藏放1把改造手槍揹包裡,雙方約在鳳翔公園見面

林男搭乘友人王男的汽車前往赴約,抵達時友人王男見王男已在該處等候原本想直接開車衝撞,卻遭林男制止,下車後雙方旋即發生扭打。

過程中,林男一度拿槍托攻擊王男頭部,疑似不慎誤觸板機擊發,子彈貫穿王姓情敵右前臂,再射入友人王男左後背彈頭還穿透肋骨肺部、胸主動脈,最後卡在右鎖骨下的胸壁肌肉,送醫搶救不治。

林男眼見大勢不妙,不但將手槍棄置公園,返家後還向警方報案事故現場發生車禍。警方依目擊者提供的線索循線逮捕林男。

一審合議庭認爲,子彈自高向低處射出,認定林男是趁情敵及友人王男互毆時趁機開槍,而且林男明知道子彈打中人,竟沒有立刻通報119搶救,有殺人不確定故意,友人王男的家屬也不諒解、要求重判。高雄地院依殺人罪判16年、褫奪公權8年,持有槍械罪判4年、可併科罰金8萬元,應執行刑共19年6月。

上訴至二審,合議庭認爲王男因拉扯、奪槍的過程不慎擊發槍枝,認定林男無殺人故意,依過失致死罪改判4年6月。持有槍枝部分,維持一審判刑4年,合併應執行期爲8年2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