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2涉賄鄉長當選無效之訴被駁回 法院指出這原因

雲林縣現任臺西鄉長李文來遭雲林地檢署提當選無效之訴,雲林地方法院駁回。(本報資料照片)

雲林縣現任麥寮鄉長蔡長昆遭雲林地檢署提當選無效之訴,雲林地方法院駁回。(本報資料照片)

雲林縣現任麥寮鄉長蔡長昆、現任臺西鄉長李文來,因去年選舉2人競選團隊、親友涉嫌買票賄選,雲林地檢署提出當選無效之訴,21日雲林地方法院認爲,若要將當選無效加諸於當選人,應有相當的證據證明當選人與買票者彼此間有牽連,而非僅以臆測推認,因此宣判駁回地檢署的當選無效之訴。

雲林地院表示,雲林地檢署認爲魏正義爲蔡長昆後援會會長,是蔡所認可的工作人員或工作組織、團隊人員,魏的行爲即蔡手足的延伸,屬於蔡自己的行爲,且認爲魏在未經蔡同意下,即自行出錢行賄選民,有悖經驗法則,主張蔡必定知情,進而認爲蔡有共同參與賄選行爲。

地院認爲,雲林地檢署所舉的證據,在證據法則的推理上,均不足以證明蔡有與魏爲共同賄選行爲,自不能以其所臆測爲根據,認爲蔡有《選罷法》第99條第1項的賄選行爲。

臺西鄉長李文來方面,地檢署主張李文來爲候選人,選舉期間擔任臺西鄉農會理事長,其親友爲使李順利當選,在選舉時交付賄賂,這些親友都是李直接或間接認可的助選團隊成員,應視爲李本人所爲,所以李也有賄選行爲,應爲當選無效。

地院指出,選罷法規定,關於賄選的主體及行爲,明定爲當選人的賄選行爲,且不排除當選人與其輔選幹部基於共同意思,實行賄選買票情形,但若欲將當選無效加諸於當選人,仍應有相當的證據證明當選人與實際賄選買票者彼此間有牽連,而非僅以單純事實作爲臆測推認。

雲林地檢署得知所提的2案當選無效之訴均遭地院駁回,相當意外,表示將待收受法院判決後,研擬是否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