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薪55K老婆鬧離 低薪夫譏笑不給贍養費:大小姐,妳主動要離的
「既然你也想離婚,那麼是否離婚這一點就沒有爭議了」,佩君聽到丈夫阿翔也有離婚的想法,着實鬆了一口氣,兩人結婚3年來,別說夫妻之情,兩人連一般家人的互相關懷都已辦不到了。
「那孩子呢?你打算怎麼辦?」佩君小心翼翼問着,孩子是佩君的心頭肉,是她一切生活的動力,她可無法接受失去孩子;「既然一直以來都是妳擔任主要照顧者,我工作又不穩定,孩子我當然會給妳」,阿翔面無表情說着。佩君掩不住心中的狂喜,然而喜悅的感覺只維持幾秒鐘,一個人帶孩子畢竟是身心的考驗;「既然平日出的力少,那總該出錢吧?」佩君心中暗自想着。
「好,那請問你每個月願意付多少扶養費?15,000元應該不過份吧?」佩君問,然而阿翔卻輕蔑地笑出聲,「大小姐,婚是妳主動說要離的,孩子也給妳了,好處都佔盡,還要我出錢?既然孩子歸妳,不是應該自己負擔孩子的扶養費嗎?」佩君聽了簡直難以置信,「更何況妳每個月的薪水有55,000元,之後應該會回孃家住吧?我工作不穩定,有一搭沒一搭,妳自己的薪水就足夠養孩子了,還跟我要?」阿翔雙手插在胸前,下巴擡地恨天高,睥睨地看着佩君。
「天啊,你怎麼可以講這種話?雖然孩子歸我照顧,但你仍是她的父親啊!你現在是寧願報復我,也要犧牲小孩的權益嗎?」佩君簡直不敢置信,覺得對方似乎將孩子當成談判的籌碼;但轉念一想,自己的薪水確實足供母女兩人生活,難道真的不能要求未擔任親權的一方給付扶養費嗎?
許多民衆以爲,夫妻離婚後,未行使親權之一方即免除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其實不然。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這是因爲父母離婚後,雖然未成年子女之親權可能約定或裁判由其中一方行使,但僅是基於父母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不便由夫妻共同照顧的緣故;未行使親權之一方只是親權之行使暫時停止,其與未成年子女之身分關係不因離婚而受影響,父母仍應各依其經濟能力、身分,及未成年子女之需要,共同對未成年子女負保護教養之義務。因此,阿翔稱既然由佩君單方行使親權,伊即不需要負擔扶養費云云,是不正確的。
又目前最高法院實務認爲,父母離婚後,應衡酌各自之經濟能力及身分,與未成年子女之需要,共同對未成年子女負扶養義務,不因任一方之經濟能力已足使未成年子女獲得完全扶養,而免除他方之扶養義務。因此,雖佩君的月薪已足供母女2人生活,但並不當然免除阿翔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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