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男3度偷渡來臺工作 他自首獲減刑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黎男符合自首要件,依法減刑,處有期徒刑2月。(陳彩玲攝)

越南籍黎姓男子三度非法入境我國,前2次遭查獲驅逐出境,最後一次則是他自行前往移民署自首。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黎男符合自首要件,依法減刑,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判決指出,黎男2017年11月20日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遭查獲,同年12月23日由內政部移民署執行驅逐出國,並管制禁止入國至2023年12月13日止。隔年3月19日他又再度遭查獲非法入境,移民署於同年4月19日執行驅逐,更延長禁止入國直至2033年12月13日止。

黎男明知未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不得擅自進入我國境內,但爲求來臺工作,他竟又再度於2019年3月間某日,以美金6800元爲代價,自大陸地區福建省福州市某不明港口搭乘不詳船隻,至基隆市某港口偷渡進入臺灣。直到今年6月23日,黎男主動至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桃園市專勤隊投案。

案經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桃園市專勤隊報告桃園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轉基隆地檢署偵辦。檢警調查時,黎男坦承犯行,並有居停留資料等佐證,足認自白與事實相符,依涉入出國及移民法,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法官認爲,黎男未經許可偷渡入境我國,影響我國邊境管制及外國人入境管理等國家安全,也損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入出境查覈管理的正確性,實屬不該,但黎主動投案,符合自首要件,得依法減刑,且審酌其無犯罪紀錄、坦承犯行,兼衡其他情狀,處2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