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和雅告雞排妹!「肖像權」風波延燒 診所氣炸求償300萬
宅男女神「雞排妹」鄭家純因肖像權而與高雄知名元和雅醫美診所發生爭議,雞排妹憤而向診所提告並求償150萬元,對此,診所發出聲明反擊,表示雙方2012年時就已就肖像權達成交換協議,且有明確的合約與信件爲證,另外針對雞排妹的臉書貼文,診所也認爲此舉蓄意傷害主治醫師的形象,元和雅診所的律師葛光輝24日到高雄地院提出民事訴訟,要求被告鄭家純賠償300萬元。
▲律師秀出寫真集上的照片及文字,證明雞排妹拍攝當時「很喜歡現在的自己」。(圖/記者吳世龍攝)
根據瞭解,雞排妹2012年時尚未成名,當時特地南下高雄請求和元和雅醫美整形集團合作,雙方並在該年3月簽訂合約,並由診所提供體態雕塑之抽脂手術,至今元和雅官網仍刊登雞排妹分享整形故事;不料隨着雞排妹名氣越來越響,日前卻對診所提出告訴請求解約,不滿診所廣告仍放着她的舊照,認爲肖像權遭侵犯,一狀告上法院,並求償150萬元。
▲雞排妹在臉書上發文稱「18歲時在元和雅做壞了」。(圖/翻攝雞排妹臉書)
對此,元和雅除了在23日發出聲明稿,表示當時雞排妹纔剛出道2個月,即找上集團希望能幫她做抽脂手術,診所考量後基於支持新人的立場,因此提供療程費用價值25萬元的抽脂手術,並在2012年8月贊助10萬元換購超過200本雞排妹的寫真集;雞排妹當時的經紀人還提供10張原檔照片供診所使用,雙方已達成肖像權交換協議,且有明確的合約與電子信件往來爲證,並無不正當使用。
元和雅診所委任律師葛光輝今天到高雄地院提出民事訴訟,理由是,雞排妹違反了合約內第四條的規定「四、違約之後果,乙方(即被告鄭家純)不得有任何傷害甲方(即原告元和雅診所)或主治醫師形象之情事,否則,甲方得終止本合約,乙方並須賠償甲方因此蒙受形象及名譽之所有損失」
▲雞排妹和整形診所爆出肖像權爭議。(圖/翻攝雞排妹臉書)
而在不實言論的部分,元和雅診所提出,雞排妹在臉書PO文寫到「因爲18歲時在元和雅做壞了,導致得再找信任的醫美做第2次補救」等語,元和雅診所拿出雞排妹當時醫美后拍的宣傳照及個人寫真內所示的大腿照片,被告大腿穠纖合度,曲線完美,纖細無贅肉,顯無任何抽脂手術失敗之處,加上雞排妹在個人寫真集內標註「感謝元和雅,好喜歡現在的自己啊」,足以表示雞排妹在臉書的公開貼文屬於「不實言論」。
元和雅診所指出,雞排妹爲知名藝人,她所發表的言論對社會大衆有一定程度的影響力,竟於追蹤人數67萬多人的個人臉書上公開發表不實言論,該言論足以抵毀主治醫生個人形象外,也造成元和雅醫美集團因此蒙受形象及名譽的損害,因此請求被告賠償診所名譽受損賠償金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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