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獄中信彰顯假釋之缺】前假釋委員賴擁連:應一視同仁

賴擁連認爲監獄應該對假釋聲請人,一視同仁。(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一封獄中的來信,張姓受刑人寄信給律師談假釋問題,點出現行制度缺失。曾任監獄假釋審查委員的警大副教授賴擁連指出,我國假釋制度模仿美國,但又只學半套,當然問題重重。癥結在於政府並不重視假釋,人力、資源均不足的狀況下,衍生許多問題。他認爲,假釋審查應「一視同仁」,排除社會觀感此等空泛標準,才能改進。

張姓受刑人批評《監獄行刑法》第81條與《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75條適用問題,也認爲法條中決定是否假釋的「悛悔」實據,不夠客觀。也批評決定假釋與否的「累進處遇」評分標準太過複雜,經常會出現漏洞,造成受刑人進級緩慢、假釋延遲、刑期加重。另外各監獄中的「假釋審查委員會」僅採書面審,他認爲應該採取「聽證模式」,讓委員面試、聽取受刑人意見

曾任監獄假釋審查委員的警大副教授賴擁連,長期關注我國監獄人權,他認爲《監獄行刑法》第81條承接刑法第77條規定,「有期徒刑執行超過1/2」且有「悛悔實據」,而將受刑人分等,並無違致。而《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75條、第76條的規定,也因此將可聲請假釋的受刑人分爲第一級與第二級,並加上《監獄行刑法》第81條所定的「悛悔向上」、「經假釋審查委員會決議」等法定要件後,所做出的分類規定,法條解釋上並無扞格。也許是受刑人自行在解釋法條上,太過從寬解釋,而產生誤會。

至於「累進處遇」評分的問題,賴擁連也認爲確實如受刑人所說,太過複雜。因此有些受刑人認爲自己有期徒刑已經執行超過1/2,就可以聲請假釋;但實際上,這些受刑人因爲在監獄中的表現不夠良好,甚至違規,導致「累進處遇」評分太低,無法進級,成爲實務上的「等分數」才能假釋。賴擁連解釋,就如大學生讀完四年是否就能畢業?不見得!倘若有必修學分被當,一樣要修完學分才能畢業。賴擁連建議,要把「累進處遇」評分「單純化」,較能解決爭議

至於「假釋審查委員會」僅採書面審的問題,賴擁連解釋,這是因爲我國假釋模仿美國製度,但因只學半套,學到了委員會審查假釋,但卻未如美國由州長提名地位超然獨立行使職權專責委員審查假釋,不受司法機關影響下保障其資格身分,其工作是每天巡迴到各監獄審查假釋;反觀我國的假釋委員都是外聘兼任,每個月僅審查一次,大監獄一次審查數百件,因之我國假釋委員審理案件時,每案僅能花一、兩分鐘審理,不太可能採用法院聽證方式審理,這是要符合制度的現實考量作法,不是監獄當局的怠惰!

再加上覈准假釋的最終主管機關法務部,動輒以「社會觀感不佳」爲理由,駁回假釋。賴擁連非常不贊同這樣的作法,他認爲,只要受刑人聲請假釋案件,符合法定構成要件,有悛悔實據、沒有再犯性,就應該覈准假釋,「一視同仁」,不應該在準否假釋中摻雜其他理由。賴擁連更進一步說,許多白領犯罪,再犯率低、表現良好,這些受刑人都是公司高階主管,倘若因爲「社會觀感不佳」爲由,駁回假釋,不僅忽略當事人的悛悔實據之事實,似乎也會影響到該公司營運,造成經濟損失連帶影響廣大員工家庭生計,不得不慎。面對外界質疑,矯正署應該將審查的標準與內容,公佈周知,澄清外界的疑慮纔是。而非一眛地迎合民粹犧牲當事人權益

因此對於修改假釋相關規定,賴擁連也提出見解。有立委倡導假釋審覈採取「法官保留原則」,由公正客觀第三人審覈,確實可以避免許多政治、觀感等因素,摻雜進假釋準否原因中。但賴擁連覺得,倘若以社會責任、避免再犯等觀點出發,假釋審覈還是應該交由貼身觀察受刑人的矯正署、法務部等行政單位來決定;只是部分程序可以更加透明,以減少政治、觀感等外部力量,影響受刑人的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