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女大生擦撞稱「跟我做愛」免賠 檢察官遭彈劾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陳立儒5月與女大生髮生行車糾紛,屢次向對方表示得以「做愛」、「開房間」抵付賠償金,監察院今表示,該案已通過彈劾。(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陳立儒5月與女大生髮生行車糾紛,未循報警等正當管道處理該糾紛,還屢次向對方表示得以「做愛」、「開房間」抵付賠償金,遭調查認定性騷擾成立,監察院今指出,陳男嚴重斲傷司法形象,違失情節明確,有懲戒之必要,因此通過彈劾,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監院指出,陳立儒身爲司法人員,在發生行車糾紛時,雙方針對賠償方式討論未果,,未循報警等正當管道處理,反而向性騷申訴人表示「所以我沒有要跟你要錢,你跟我做愛就好…要不要?」、「對…所以我沒有要跟你拿錢,你跟我做愛。」、「對對對…所以我的意思是說,你如果願意跟我做愛,你就不用給我錢,那我也不管你到底有沒有18…」、「沒有,這條路有很多旅館啊」等語。

申訴人向分局提出性騷擾申訴後,被認定性騷擾成立,監院後續調查時,陳男坦承當日確有情緒性發言,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雙方雖經臺北市府調解成立,但陳男身爲檢察官職司司法人員,未能謹言慎行、妥適處理,反而以顯含有性或性意涵之言語騷擾申訴人,導致申訴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實不可取。

監院指出,陳男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有違檢察官倫理規範、公務員服務法,有懲戒之必要,因此11月9日已審查通過監委彈劾提案,本案將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