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酒店人妻姐弟戀 小王花2萬「買交往權」 綠夫還是電擊他
記者林悅/臺南報導臺南1名27歲王姓男子與身爲人妻的黃姓酒店小姐談姐弟戀,王男獲悉黃女有意離婚,即主動找黃女丈夫表態有意追求黃女,並答應黃夫所開出支付2萬元買「交往權」的條件,但他送黃女返家時,竟遭黃夫持電擊棒攻擊受傷,王男憤而向臺南市警四分局提出傷害告訴。
▲王姓男子檢具被電擊的監視畫面向警方提告。(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警方說報案人是27歲王姓男子,從事建築業,女方是在酒店上班的30多歲黃姓人妻。據王男向警方表示他與黃女發生婚外情,王男得知黃女打算離婚,就主動找上黃女丈夫,表示有意追求黃女,黃夫則開出「拿出2萬元就同意2人交往」的條件,王男同意交付。未料11月5日晚上前駕車送黃女返家時,卻遭黃夫持電擊棒電擊他的腹部將他電傷,王男事後持驗傷單及監視畫面向警方提告傷害罪嫌。
警方進一步瞭解,黃女跟丈夫因個性不合打算離婚,惟目前仍處同居中,此時黃女認識王男,王男除追求積極,且不在乎黃女身爲人妻身分,雙方因而發展成姐弟戀,王男並主動與黃夫協調,以支付2萬元取得「交往權」,未料黃夫仍持電擊棒攻擊王男受傷,王男才憤而提告訴。
警方認爲黃女尚未離婚,所謂取得交往權亦不合法,且夫妻離婚應由當事人自行協調或委請第三人或律師協調,王男介入並非妥適,由於王男提出傷害告訴,警方將通知黃夫到案說明中。
法界人士指出,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爲若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無效,契約必須不違背善良風俗,才能發揮法律效應。王男與黃夫協調以2萬元取得交往權,這種口頭契約違反善良風俗是無效的,王男無權在黃女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與黃女交往,一旦發生性關係可能觸犯通姦罪。此外,王男如真的要求黃女與丈夫離婚,更可能犯涉犯和誘罪,不得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