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國宅的看過來!國宅產權移轉登記期限至12月10日

▲在律師徐立信(左)協助下,陳先生(右)打贏國宅所有權官司。律師提醒,國宅買家務必在12月10日前,向法院提出訴訟,聲請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否則就會喪失權利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陳先生的父親39年前(1978年)花了48萬元,向李先生買了1戶臺北市延平北路的國宅,但因爲陳父不符國宅認購資格,所以房屋所有權無法過戶。爲了保障自己的權利,陳父特別拿房屋買賣、讓渡契約與李先生到法院公證

雖然陳家住的國宅,登記在李先生名下,但因爲有公證書爲憑,陳家始終不以爲意。2002年,立法院修法廢除《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解除國宅買賣限制,既然不再有限制,陳家便請李家協助,希望將房屋所有權過戶到陳家。

當時李先生已過世,房屋所有權由子女繼承,但李先生的兒子卻以各種理由一再拖延,不肯辦理過戶。爭議一拖10多年,李先生的兒子突然在去年提告,以陳家無房屋所有權爲由,要求陳家搬離國宅,不然就要付800萬元給李家。

對於李家的要求,陳家無法接受,找上律師徐立信協助。審理過程中,李家對李父當年的買賣契約不認帳,對陳家提出的公證書也推說沒印象所幸徐立信向法院聲請調閱當年的公證書,法院也還有存檔,李家自知理虧,撤銷告訴。

李家撤告後,徐立信建議陳家提告,要求李家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到陳家名下,但李家主張民法買賣契約時限15年,契約是1978年籤的,就算要移轉登記,也應在1993年前辦理,現在早已超過時效,陳家無權要求移轉。

▲陳家提出39年前法院的公證書,證明當年有花錢向李家購買國宅。

徐立信認爲,《國宅條例》2002年12月11日才廢除買賣限制,因此時效計算應該從該時間點起算,只要在今年12月10日前向法院聲請,都算在15年的時效內。法院審理後,同意徐的主張,10月底判陳家勝訴,李家須將國宅所有權「移轉登記」到陳家名下。

政府從1975年開始興建國宅,目前全臺有17萬戶國宅。購買國宅須符合一定資格,還要參與抽籤,且不能隨意買賣。《國宅條例》第19條規定,買到國宅的人須先住滿2年才能出售,且買方也須具備購買國宅資格。

民間很多買家因爲不符合購買國宅資格,所以房屋所有權依舊登記在原屋主名下。雖然立法院2002年12月11日修正廢除《國宅條例》第19條,取消資格限制,但很多賣家已過世、聯繫不上,或不承認當初的買賣契約,產生許多過戶上的困難,也衍生出許多糾紛

曾協助20多戶國宅買家處理所有權問題的律師徐立信提醒,因民法的買賣契約時效只有15年,從2002年12月11日起算,到今年的12月10日止,剛好滿15年,只剩下1個月。所以有類似爭議的國宅買家,務必要在12月10日之前,向法院提出訴訟,聲請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否則就會喪失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