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式消費六大問題被點名 中消協呼籲加快完善預付式消費領域立法

退卡“難於上青天”

消費者馬某與同事30多人在某健身度假中心辦了會員卡,辦卡的時候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直到有一天,馬某等人到該公司消費,發現大門緊閉,上面寫着“整頓歇業”字樣。

於是,馬某等人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該公司退還會員費。法院審理過程中,馬某等人僅能提供會員卡作爲證據,交費收據早已丟失,而被告已經卷錢“跑路”,未到庭應訴。最終,法院因無法明確合同內容及金額而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先預付再消費”已經成爲一種普遍的消費模式。辦卡時,商家承諾各種優惠政策,可是一旦遭遇商鋪關門或對服務不滿意時,退卡“難於上青天”。

“一經售出,概不退款”“最終解釋權屬本店”“此卡丟失,本店概不負責”“有效期滿卡內餘額一律作廢”……記者瞭解到,實踐中,由於很多預付式消費合同採取口頭形式訂立,消費者往往難以就自己的主張提供有效證據,而其消費記錄等證據又掌握在經營者手中,因此即便訴訟,其勝訴的難度也比較大。

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判決結果顯示,在2022年至2023年的多起預付式消費糾紛訴訟中,法官便因消費者無法提供相關證據而駁回其訴訟請求。由於我國預付式消費的相關法律體系存在不完善之處,因此法院判決結果差異較大,難以實現同案同判。

報告認爲,預付款項具有付款在先、消費在後的特點,消費者權利的實現有賴於經營者的信用及經營情況,具有較高的不確定性或風險性,亟須吸納各地成功經驗,從國家層面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

“特別是預付式消費糾紛多發的體育健身、美容美髮等領域,反映出這些領域的行政監管尚未形成有效震懾。”報告稱,有的預付式消費糾紛案件需要經過兩審才能處理完畢,需要和其他民事案件一樣經過較爲複雜的審理程序,而這些程序中投入的人力、財力、時間等成本,往往會讓消費者認爲付出太多而回報太少,有時甚至會覺得“得不償失”。

除以上問題外,我國預付式消費領域消費者保護還存在一些與其他消費者保護領域共性的問題,如經營者誘導消費者訂立合同侵害其知情權、泄露消費者個人信息或侵犯其隱私權、利用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條款”侵害消費者自由選擇權與公平交易權等。

相關立法體系不健全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預付卡消費在教育培訓、美容美髮、商業零售、餐飲健身、洗車服務等領域無處不在,但消費者在辦卡時多數沒有和商家約定具體消費細節的習慣,簽訂合同的更是微乎其微。

報告認爲,預付式消費領域存在的損害消費者權益問題,主要與相關立法體系不夠健全、行政監管不夠有效、司法保護存在不足等因素具有密切關係。

立法體系不夠健全。我國規範預付式消費的法律依據僅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第五十三條,部門規章僅有商務部《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和市場監管總局《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爲處罰辦法》(以下簡稱《處罰辦法》),其餘均爲地方性規定。雖然《消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了經營者的履約義務和民事責任,但未規定行政處罰措施。另外,該法並未就預收款的管理與使用、經營者履行合同義務的具體要求作出規定。儘管2012年商務部出臺的《單用途卡管理辦法》和2015年原工商總局發佈的《處罰辦法》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消法》之不足,但因其立法位階較低而影響其適用效果。至於各地制定的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或其他規範性文件,則僅能在特定地域範圍內發揮作用。

行政監管不夠有效。由於我國相關立法存在缺陷,對預付式消費領域的監管主體及其職責缺乏明確規定,實踐中存在部分行業或領域中的預付式消費無人監管、有些行業或領域的預付式消費則存在多頭監管的混亂現象。

另外,作爲執法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缺乏,導致對預付式消費問題進行行政監管的部門僅限於有部門規章或其他規範性文件的商務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等若干職能部門,且其監管範圍受自身職責限制,其他領域的預付式消費糾紛則缺乏相應的行政監管主體。地方出臺的一些法規、規章或其他規範性文件對預付式消費的規定不盡相同,導致各地監管主體、職責、監管措施等不盡相同。即使在有相關規定作爲執法依據的行業或領域,也存在對預付式消費監管不足的現象,特別是預付式消費糾紛多發的體育健身、美容美髮等領域,反映出這些領域的行政監管尚未形成有效震懾。

司法保護存在不足。一是未能爲消費者提供便捷高效的糾紛處理機制,二是在處理預付式消費糾紛案件中,司法機關會掌握違約或違法經營者的相關違法證據,但因缺乏司法機關與行政監管部門的常態聯動機制,司法機關很少將經營者的違法違約信息提供給行政監管機關,並就改進行政監管提出司法建議。

強化經營者舉證責任

頻頻發生爆雷事件後,以健身房爲代表的預付費行業迎來史上最嚴監管。

2020年12月28日,上海市體育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健身健美協會、消協等4部門出臺《上海市體育健身行業會員服務合同示範文本(2021版)》。其中,關於“健身會員卡辦卡七天冷靜期”的提法備受關注。

2023年,我國預付式消費領域消費者權益保護取得新進展——

在立法保護方面,山西、深圳等地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對預付式經營者行爲、預收資金監管等作出了具體規定,山東聊城對單用途預付卡經營者強化公告、通知義務,爲推動國家層面相關立法或修訂完善工作進行了有益探索。

在行政保護方面,教育部等6部門落實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要求,北京、上海、江蘇、貴州及青海西寧市、湖北恩施州等地加大對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的管理,通報典型案例,探索源頭治理,實施“雙隨機、一公開”聯合抽查,對預付式消費領域違法經營行爲形成有力震懾。

但是,鑑於當前預付式消費領域立法存在的粗放、零散、差異化問題,中消協呼籲,加快完善預付式消費領域立法。

首先,通過修改《消法》或制定專項立法的方式,全面、系統地規範預付式消費。建議細化《消法》中有關預付款消費的規定,或者由國務院制定專門的預付式消費行政法規,就預付式消費模式下經營者的資質、經營者與消費者的權利義務、預付資金的屬性及管理、預付式消費合同的訂立、履行、解除、解釋、違約責任及行政監管部門職責、監管措施、消費者的救濟途徑等作出全面的統一規定。

其次,推動建立預付式消費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倒置制度。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在絕大多數的消費糾紛中,仍然採取普通民事訴訟遵循的“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即作爲原告的消費者應對其訴訟請求承擔舉證責任。在預付式消費中,經營者往往不與消費者訂立書面合同;在消費過程中,經營者往往不將消費信息、預付款餘額告知消費者,因此存在消費者舉證困難的情況。因此,有必要在未來預付式消費立法中規定舉證責任倒置制度,即由經營者承擔其已按約履行義務或其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中並未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相關舉證責任,降低消費者維權難度。

預付式消費模式廣泛適用於幾乎所有的消費領域,擁有數量衆多的消費者,亟須通過常態化的行政監管規範經營者行爲,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目前,預付式消費監管存在職能交叉、職權不明等問題,建議進一步強化行政監管。

報告強調,司法救濟是保護預付式消費領域消費者權益的最後一道法律屏障。爲了進一步強化消費者保護,各級法院應繼續完善各項司法舉措。

從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2023年預付式消費案件的裁判結果來看,在判決消費者敗訴的案件中,因其證據不足承擔敗訴結果的案例佔到40%,可見舉證責任分配對判決結果的影響甚巨。

有鑑於此,中消協建議,司法機關在處理預付式消費糾紛案件中,根據預付式消費的特點及規律,尤其是考慮到經營者持有絕大多數證據的實際情況,在消費者提供初步證據的基礎上,強化經營者的舉證責任,以使案件得到更爲公平、圓滿地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