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覽車違規肇事統一裁量基準! 釀10死↑重罰9萬並廢照停業

遊覽車違規肇事釀傷亡,5月起統一裁罰基準。(圖/資料照/翻攝自汐止集團

記者賴文萱/臺北報導

過去遊覽車違規肇事,可依違反《公路法》開罰9千至9萬元,並依情節輕重,吊銷車輛牌照甚至廢止營業執照。但有鑑於各裁罰單位會有裁罰程度不一的狀況,公路總局訂定統一裁量基準,明訂若遊覽車肇事致人死傷,最低開罰1萬,若釀10人以上死亡,重罰9萬並直接廢止營業執照並吊銷所有車輛牌照,自5月1日起正式公佈上路

根據《公路法》第77條第一項,遊覽車客運業派任之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與該業者對於車輛或駕駛人未善盡管理責任有相當因果關係者,可處新臺幣9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依情節,吊扣違規營業車輛牌照1至3個月,或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並吊銷其非法營業車輛之牌照,或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

公路總局運輸組組長劉育麟指出,過去遊覽車肇事都用公路法第77條第一項來處理,但罰鍰金額範圍很廣,加上還有吊銷牌照甚至廢止營業執照等,要怎麼去適用條文讓裁罰單位會有困擾,業者也不知其違規行爲最重會有被廢照可能,因此公路總局新訂「統一裁量基準」,自今年5月1日起公佈並正式上路。

▲遊覽車肇事致人死傷,輕則開罰1萬,若釀10人以上死亡,將重罰9萬元並廢止營業執照及吊銷所有車輛牌照。(圖/資料照/消防局提供)

新訂的統一裁罰基準今年5月1日起上路實施,內容明訂遊覽車肇事並釀傷亡,1人以上10人以下且無人死亡,處該公司新臺幣1萬元罰鍰;11人以上受傷且無人死亡,處該公司新臺幣2萬元罰鍰並吊扣該違規車輛牌照1個月。

死亡2人以下,處該公司新臺幣3萬元罰鍰,停止營業中車輛數至少1/4以上,期間3個月並吊銷其非法營業車輛牌照;死亡達3人以上或死傷合計達19人以下,處該公司新臺幣6萬元罰鍰,停止營業中車輛數至少1/3以上,期間3個月並吊銷其非法營業車。

死傷合計達20人以上,且死亡人數未達10人,處該公司新臺幣9萬元罰鍰,停止營業中車輛數至少1/2以上,期間3個月並吊銷其非法營業車輛之牌照;死亡達10人以上,處該公司新臺幣9萬元罰鍰並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全部營業車輛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