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關民主走向 憲法法庭應駁回民進黨團及監院釋憲程序

▲ 總統賴清德6月24日針對「國會改革法案」,宣佈將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圖/總統府提供)

● 林清汶/世新大學法律系兼任副教授

總統府、行政院、監察院及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四箭齊發,針對國會改革法案聲請釋憲及緊急處分,憲法法庭將於7月10日效率十足地召開準備庭討論暫時處分案,8月6日召開言詞辯論庭;朝野摩拳擦掌即將展開釋憲論戰。然而此次「民進黨團」與「監察院」揣摩上意跟進提出釋憲,造成憲政程序之紛擾。

依《憲法訴訟法》第49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爲宣告違憲之判決。」然而,本案是立法院多數決通過之法律案並經總統公佈,法律未被廢止前,具有形式與實質法定效力,縱使多一票通過,也代表整體立法機關之最高共同意思決議成爲法律案;因此,立法院民進黨團不必無端蹭熱鬧。此如同憲法法庭之大法官判決或一般法院合議庭之或官均採多數決,可以因相互決議不同而另提起上訴嗎?即是任何通過之合議判決或裁定,即代表整體之決定。

▲ 監院聲請釋憲理由,無非以立院職權侵犯監察院之調查權。(圖/記者李毓康攝)

再者,監察院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爲「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監院聲請釋憲理由,無非以立院職權侵犯監察院之調查權;然而,調查權並非監院獨享,行政機關亦有調查權,如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行政機關爲了解事實真相,得實施勘驗。」等之規定。事實上,各機關對於調查權是分權並行,而如立法委員在行使職權有不法或不當時,依《憲法》規定仍可行使彈劾、糾舉之權,監察院並非受侵害之機關,從而亦無提出釋憲之理由;況且,監察院地位本應超然公正,如今卻自陷政治漩渦中。

本次憲法法庭的召開,攸關臺灣民主的走向,國人無不拭目以待。大法官依憲享有任期保障制,期能對本案的處理秉持法律專業客觀、公正合理原則審酌;並本於程序優先原則,駁回「民進黨團及監察院」,以聲請人不適格所提之釋憲。

►►►思想可以無限大--喜歡這篇文章? 歡迎加入「雲論粉絲團」看更多!

● 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歡迎投書《雲論》讓優質好文被更多人看見,請寄editor88@ettoday.net,本網保有文字刪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