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保員強拉2歲童成傷判拘役
判決指出,2015年10月15日中午,張女在教室內,因2歲2月的劉姓幼童不肯用餐,還打翻飯菜,並坐在地板上哭鬧,拒絕挪移位置讓她清理地面,在劉童掙扎不止下,用力抓住臂膀、強行移置劉童到別處,造成劉童雙側上臂、腋下、左胸多處瘀挫傷。
劉童回家洗澡時,被母親發現手上傷痕,拍下傷勢向校方反應,張姓幼教女保育員立刻以簡訊向劉童張姓母親道歉,但女童母親不接受,堅持對張女提出告訴。
臺北地院審理本案,45歲的張姓幼保員雖曾向家長道歉,請求原諒,但女童母親忿恨難平,不願和解,法官考量張女從事幼教工作20年,應經驗豐富,卻以不正確的方法教育小孩,考量她坦承犯行,是女童母親不願和解,因此輕判她拘役50日,可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