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罷韓連署提議書不符規定? 中選會:無法規明定!王淺秋勿爲難陳雄文

記者婕妤袁茵臺北報導

主張「罷韓」的團體「Wecare高雄」26日上午9時30分,把提議連署書送往中央選舉委員會,使韓國競選辦公室總髮言人王淺秋批評,罷韓連署應就職滿一年後才能啓動,偷跑不能算數,呼籲中選會依法行政。對此,中選會26日迴應,選罷法對提議名冊的「連署期間」無明定,沒有另行限制必要。

▲罷韓四君子至中選會提出高雄市長韓國瑜罷免案。(圖/記者李毓康攝)

王淺秋表示,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5條規定,就職未滿一年不得罷免,應該是要滿一年後,才能啓動罷免程序,第一階段所需1%連署,也應該在今天之後才能啓動,但現在他們在這之前都已經完成,甚至連署的第二階段,是要在第一階段被驗證符合資格後,才能進行第二階段連署,現在已經有人先連署,都是在不符合法規的一年之前所做的。

王淺秋說,如果連署書日期欄空白,就是不合法,如果日期填12月26日或30日之後的時間,是不是僞造文書?因爲並不是簽署人實際簽署時間,呼籲中選會依法行政,「依法就是要滿一年之後才能進行罷免,在這之前進行的連署人數都是違反規定的,接下來就看中選會如何認定。」

針對王淺秋的說法,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26日迴應,內政部在函覆中選會詢問時指出,選罷法規定提議領銜人應於公職人員就職滿1年後始得檢附罷免提議書等資料,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對於提議人名冊的「連署期間」並無明定,亦未列爲應予刪除名冊之事由,當無另行限制之必要。

陳朝建強調,中選會與高雄市選委會都是選務機關,依法要負責選務的成敗,並擔保箇中的依法行政與選務中立,選舉勝敗是政黨候選人兵家之事,而選務機關就是以辦好選務爲最高準則

陳朝建也提到,高雄市選委會目前是由副市長雄文兼任主委,請王淺秋勿再爲難陳雄文了!因爲高雄市選委會與中選會立場一致,一定都會依法依規來進行罷免提議送件或查對事宜的處理。亦即,無論是高雄市選委會或中選會,都是超越黨派之外,無論該黨派是韓辦或罷韓團體等,高雄市選委會與中選會都會依法並依規就罷免提議之送件與查對等事宜,即依法予以辦理選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