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水擬納管致癌物PFAS 環團批落後美國標準、籲源頭管制
環境部於已預告修正「飲用水水質標準第三條之一草案」,首度納管致癌物質PFAS。(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環境部於已預告修正「飲用水水質標準第三條之一草案」,首度納管致癌物質PFAS,2027年7月1日起, 將加強抽驗並對水質不符合PFAS標準者,直接裁處6萬至60萬元罰款,對此草案,環團肯定環境部願意開始管制飲用水中的PFAS污染濃度,保障民衆健康;但草案中的限值並無法有效保障民衆健康,而且也不能光從末端去處理兩種PFAS物質的污染,更應從源頭管制所有PFAS的使用與排放。
看守臺灣協會、監督施政聯盟、爭好氣聯盟、臺灣水資源保育聯盟、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等環團指出,美國對於飲用水中PFOA及PFAS健康建議值,已下修至2022年版的0.004 ppt(PFOA)及0.02 ppt(PFOS),並於2024年四月公佈具有法律效力的五種PFAS限值,其中PFOA與PFOS的限值各爲4 ppt;而PFNA、PFHxS及HFPO-DA各爲10 ppt,但環境部草案卻仍相當寬鬆。
環團提及,據環境部委託調查計劃,2021年受託團隊針對國內40座淨水廠清水中的全氟化物(PFOA、PFOS、PFHxS)進行50次抽驗,其中PFOA有有44%超過美國標準,PFOS已有10%超標;超標日本標準僅有4個,表示若訂定PFOA+PFOS合併計算最大限值50ppt、PFOS+PFHxS合併計算最大限值70 ppt,對於淨水場影響有限。
環團指出,化學署目前已經公告列管151種PFAS,而飲用水水質標準卻只管兩種,落差相當大,何時才能跟上化學署公告列管的腳步?何況PFAS在環境中可能會演變成其他種同樣有害的PFAS,因此即使把所有公告列管的PFAS都納入飲用水標準管制,還是會有所疏漏,檢測成本也相當高昂。
環團呼籲,如果只針對飲用水訂定PFAS限值而未要求污染者負擔淨水廠因此所生成本,無論是淨水廠自行吸收成本或將成本轉嫁給民衆,都無法符合污染者付費的法理。建議應向PFAS生產者及使用者課徵水污費或化學物質運作費,以此全額補貼自來水公司因此增加淨水費用,更應從源頭管制P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