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停業1個月可資遣員工?勞動部:仍需善盡一切手段纔可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全國升爲三級警戒至6月14日,並要求觀展觀賽業、教育學習業、休閒娛樂業行業停業。(報系資料照)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將全國升爲三級警戒至6月14日,並要求觀展觀賽業、教育學習業、休閒娛樂業等行業停業,停業時間恐逾1個月,可否直接資遣勞工勞動部表示,勞基法11條各項解僱事由爲「最後手段」,僱主要證明窮盡一切手段包括有無其他工作可以安置才能使用此條資遣員工

勞基法第11條指出,「非有歇業或轉讓時、虧損業務緊縮時、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僱主可以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長王厚偉表示,勞基法11條是最後手段,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要看是什麼行業,事業單位如要用11條各款終止勞動契約,要視有無窮盡一切努力,也呼籲僱主應妥爲與勞工協商、維持勞僱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