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裸屍「有齒痕」控兇手 法醫:愛用吸的,恨才用咬的

東森新聞記者吳宇軒趙惠雯臺北報導

15年前在臺北內湖發生裸屍案,死者男友呂介閔指控在死者左胸留下咬痕,就是兇手,雖然呂男反駁,說這是兩人激情時所留下的咬痕,但法醫石臺平認爲,這是仇恨性的咬痕,呂男被依殺人罪判刑13年定讞;不過今年初,高檢署重新鑑定當初咬痕的檢體,發現有微量的DNA不相符,因此將他釋放並且再審,昨天(19日)傳喚當年驗屍的法醫石臺平,他表示這個咬痕是兇手造成的,因爲愛用吸的,如果帶有恨意就會用咬的。

記者:「會不會覺得冤枉?」呂介閔:「冤枉冤枉,不要拉,拜託拜託。」記者:「現在重審,會不會希望還你清白?」呂介閔:「一定清白,因爲沒有做。」

5月10日面對媒體鏡頭,呂介閔表示自己肯定無罪。15年前的民國89年7月,臺北市內湖區康樂街五號公園發生裸屍案,他被指控就是殺人兇手,5年前最高院判刑13年定讞,關鍵就在咬痕。

死者左胸口留着清晰的人類齒痕,就是這個咬痕讓呂男被認定是殺人兇手,被判刑入獄後關了4年,呂母向高檢署陳情,案件又重啓調查,今年年初高檢署重新鑑定,發現這咬痕有微量DNA和呂姓男子不符,申請再審,並將呂男釋放。

5月15日,法醫石臺平即表示,「沒有吸的成分,我認爲這是一個很單純、仇恨性的咬痕,就是這樣的意思。」案件重審,高等法院再次傳喚當年驗屍的法醫石臺平,石臺平出庭表示,如果是帶着愛意,留下的應該是吸吮的痕跡,認爲呂介閔是還有恨意,才留下這個仇恨性的咬痕,並不是他所供稱發生親密關係時,因爲關愛對方纔留下痕跡,加上呂男當年測謊,對於有沒有咬死者胸部等相關問題,呈現說謊反應,纔會被判有罪

呂男的律師當庭詢問,「愛吸恨咬」有沒有根據?石臺平表示這是到美國上課時老師說的,這是常識;只不過有律師持不同意見,認爲留下咬痕不代表就有殺人,如果這個咬痕不是致命主因,又沒有其他證據,很難論定呂男就是殺人兇手,加上親密關係過於激烈,造成身體傷害的例子,也是時有所聞,要認定呂男就是殺人兇手,恐怕還需要更多有力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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