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藥及生育列舉扣除 醫美、補品不能算

該局特別提醒,除了已受保險理賠的醫療支出,另外容易被誤列報爲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的項目,如美容整形支出、保健食品支出及看護費用等,均不符合認列規定。

如果納稅義務人有醫藥及生育費支出,且受有保險給付,因該項保險給付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如再准予列舉扣除,顯屬重複,有違課稅公平原則。又納稅義務人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不論是實支實付或定額領取的理賠,均系彌補被保險人因疾病住院及醫療所支付的費用,因此,受有保險給付的醫藥及生育費不能再自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35萬元,經該局以其中醫藥費已受領保險給付15萬元,不符規定予以剔除,核認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20萬元(35萬元~15萬元)。甲君不服申請複查,主張已自費支出民俗療法費用、添購營養品等,開銷負擔不僅只有醫藥費收據上之金額,請准予認列全數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案經該局詳加說明無法列報之原因,甲君已撤回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