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系女縱火燒死父一審判12年 理由曝光!母弟原諒請求輕判

醫學系畢業女子劉瑀涵,縱火造成生父逃生不及而喪命,臺南地院將她判刑12年、執行前強制治療2年。(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記者林悅/臺南報導

醫學系畢業的女子劉瑀涵,被控僅因與母親發生口角,竟購買汽油住處縱火,造成生父逃生不及而喪命,臺南地院18日下午宣判,依殺直系血親親屬及放火等罪將她判刑12年、執行前至特定場所監護2年(強制治療),可上訴。

臺南地院公關庭長林臻嫺指出,合議庭對劉瑀涵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12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2年。

判決指出,劉瑀涵於2019年5月15日晚上11時許,在住家內,因細故與母親發生爭執,明知汽油爲易燃物,倘點火可能燒燬住宅,並使同住之父母及胞弟逃生不及,有發生窒息或燒死之結果,竟仍基於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之犯意,及縱因此發生有人死亡之結果,亦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殺人犯意,前往加油站購買92無鉛汽油17.48 公升,注入所攜帶塑膠桶內,再於16日凌晨4時8分許返回住處,將桶內汽油潑灑在1樓客廳沙發睡墊附近,點火引燃後,即駕車逃逸。

消防人員於凌晨4時45分許迅速撲滅火勢,故住宅之主要效用尚未達燒燬之程度而未遂,但其弟因此受有一氧化碳意外毒性作用及喉嚨痛等傷害,其母則受有雙側下肢會陰燙傷、體表面積33%、合併吸入性灼傷及左下肢腔室症候羣等傷害。其父則因吸入過多濃煙,引發燒燙傷並吸入性嗆傷而死亡。

被告劉女坦承有購買汽油返家等事實,但否認有放火殺人之犯行辯護律師主張被告應符合刑法第19條第1 項心神喪失不罰之情形法院合議庭參酌臺南市消防局鑑定結果確認起火原因是人爲縱火,再觀諸被告車輛之行車記錄器、加油站及其住處巷口之監視錄影畫面等,可知確是被告引火後始離開現場,又被告在案發前有與母親發生爭執,亦經證人證述屬實,可認被告有放火動機,綜合相關事證,認被告應已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再查,被告是選擇性將汽油潑灑在客廳沙發睡墊附近,放火後尚知迅速駕車離開,並可開上高速公路等情,再參酌成大醫院精神鑑定結果及相關證人證詞,認被告並未達刑法第19條第1項不罰之情形,故被告及辯護律師所辯均無可採。

合議庭法官認爲,被告劉女犯案後,刑法第272條之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罪規定業經修正,並已於2019年5月31日施行,經新舊法比較後,以修正後新法較有利於被告。故合議庭認定被告劉女所爲,系犯刑法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同法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既遂罪、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未遂罪及殺人未遂罪,均屬家庭暴力罪。又被告是以一放火之行爲,同時觸犯4 罪,爲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依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既遂罪處斷,有期徒刑部分並依法加重其刑,又因被告劉女經送成大醫院鑑定結果,確認其辨識行爲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爲之能力顯著減低,故依刑法第19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有期徒刑部分並先加後減。

法院審酌被告放火致父親死亡,母、弟受傷,顯違逆倫常,放火後又未爲任何救護,即駕車逃離現場,造成無可彌補之結果,犯行重大,惟念本案倖存之被害人即被告之母與弟,均表示本案是因被告求學時承受壓力,雖未曾就醫,但其行爲時疑似精神病狀,情緒不穩,才鑄下大錯,基於親情,仍願意原諒被告,請求法院能從輕量刑,讓被告有機會就醫治療,再審酌被告犯案時年僅27歲,並無任何犯罪前科,系大學醫學系畢業,犯後坦承部分事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12年。本案成大醫院鑑定團隊建議宜安排被告爲強制精神治療,否則未來仍有自傷、傷人之虞,再審酌被告放火行爲之嚴重性,迄未曾就其精神狀況進行任何醫療行爲,且於法院審理期間開始展現之防衛、敵對性格,如於刑期執行完畢後始進行治療,較刑之執行前就治療之實益低,故法院認在被告刑之執行前,即有先予治療之必要,故依刑法第87條第2 項、第3 項規定,並命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前,先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2年,使其得於執行前先行治療,避免病情繼續惡化,以達個人矯正治療及社會防衛之效。

劉嫌胞弟獲知判決結果,他表示人在國外,待回國進一步瞭解相關狀況,與母親討論後再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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