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輕生不是死在屋內 房價慘跌200萬!父母判賠理由曝光

女兒輕生不是死在屋內,房價慘跌200萬,父母判賠理由曝光。(圖:shutterstock/達志)

桃園市一名張姓婦人,向陳姓女房東承租房子,簽約時由呂姓丈夫擔任連帶保證人,2022年9月22日,呂姓女兒前往拜訪父母時,卻墜落社區中庭當場死亡,陳女不滿出租的房子,因而跌價損失200萬元,憤而向張婦、呂男以及呂女的2名兒子提告連帶賠償200萬元。

法院審理,呂女父母向法官表示,當時呂母因擔任晚班工作,故家中僅有呂父在廚房,不久後,就發生呂女墜樓意外,但現場未裝設監視器,全程也沒有人目擊,因此呂女是否是輕生,又或是失足墜樓,又是否從房屋窗戶或是頂樓他處墜樓皆無法確認。

呂女父母還指出,呂女生前並未有精神疾病紀錄,事發前也無異狀,更未留有遺書,因此是否是輕生或是意外墜樓,仍有疑問,縱使認爲呂女是墜樓輕生,但死亡地點並非是在房屋內,依據內政部函示,自不應認爲該房屋因此成爲凶宅。

呂女父母主張,呂女並未同住,且長達7年間未聯繫,事故發生前並無異狀,自無法查知進而防範阻止其墜樓,又民法第432及433條所謂之租賃物毀損滅失,僅以物理上毀損或功能損害爲限,不包含純粹經濟上損失,故應不得類推適用。

呂女的2名兒子則表示,母親名下無任何遺產,也並非故意使房東的房屋房價減損,所以不負侵權行爲之責,而且母親死亡地點並非在屋內,應不會造成房價減損,即便造成減損也是純粹經濟上損失,母親輕生並無減損房價的直接或間接故意,該房屋的功能並沒有減損仍然可以供人居住,所以沒有侵害到房東所有權。

法官認,呂女並非居住在陳女所有的房屋,在拜訪父母時,並無其他事證可以顯示,呂女有離開該戶房屋,因此並不可能從該處大樓的其他處所,例如,頂樓等處墜樓,顯然是從窗戶刻意墜下之輕生行爲,而非失足等意外所導致。

法官認爲,此案適用民法第432條、第433 條課予承租人「租賃物保管義務」以維護租賃物之「交換價值」之意旨,亦難認有何違背法令關於責任分配之規範而加重承租人之責任者。

法官日前依法判決,張婦與陳女訂立租賃契約,而呂女是經其同意進入屋內,是爲使用房屋之第三人,呂女在房間窗戶墜樓輕生,導致房屋價值減損,無論張婦就此事故是否有過失,仍應就呂女發生墜樓輕生,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違反租賃物保管義務,導致房屋價值減損負損害賠償責任,呂男是連帶保證人,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2人共同應賠償200萬餘。呂女的2名兒子則無須負擔連帶賠償責任。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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