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2024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

原標題:廣州2024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

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於2024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調整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報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同意,現就2024年度(自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調整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繳存基數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爲職工本人2023年月平均工資。工資計算按照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統制字〔1990〕1號)執行。調整後的繳存基數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現行標準爲2300元),不高於本市統計部門公佈的2023年廣州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即39579元。

二、繳存比例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繼續執行國家相關規定,不低於5%,不高於12%,單位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在此區間內自主確定具體繳存比例(取整數值)。

各繳存單位應當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本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調整工作,並按時、足額、全員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調整完成後,本繳存年度內繳存基數與繳存比例原則上不變。

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4年6月24日

2024年度廣州住房公積金繳存調整工作指引

一、辦理時間和方式

2024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調整業務辦理時間爲2024年7月1日至11月30日,以網上自主辦理方式爲主,有需要的單位也可預約前往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承辦銀行網點辦理。

二、辦理程序

(一)網上自主辦理

填寫《住房公積金年度繳存調整批處理文件》(見附件)→登錄網上辦事大廳→單位業務→繳存業務→年度繳存調整。

(二)銀行網點辦理

填寫《住房公積金年度繳存調整批處理文件》(紙質版加蓋單位公章並提供電子文檔)→中心網站或微信公衆號預約→按照預約的銀行網點、時段到現場取號辦理。

注:1.單位經辦人變更的,須先辦理變更手續,再辦理年度繳存調整業務。

2.人力資源市場中介機構須先辦理多比例申請,再辦理年度繳存調整。

三、具體要求

(一)繳存基數

1.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爲職工本人2023年月平均工資。工資計算按照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統制字〔1990〕1號)執行。調整後的繳存基數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現行爲2300元),不高於本市統計部門公佈的2023年廣州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即39579元。

2.2024年1月1日(含)後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爲該職工第二個月全月應發工資總額。2024年1月1日(含)後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當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爲該職工調入當月全月應發工資總額。

3.職工繳存基數等於本市現行最低工資標準的,單位應當按規定爲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經職工本人同意,個人繳存部分可以免繳。

(二)繳存比例

1.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低於5%,不高於12%,單位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在此區間內自主確定具體繳存比例(取整數值)。

2.同一單位在同一繳存年度內原則上只能選定一個單位繳存比例,個人繳存比例應當等於或高於單位繳存比例。

3.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可以按照住房公積金繳存年度向公積金中心申請降低繳存比例(低於5%)或者緩繳。

(三)月繳存額

1.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爲繳存基數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爲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爲繳存基數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職工個人繳存的和職工所在單位爲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2.在2024繳存年度內,職工月繳存額應一致,因繳存調整等發生變更的,單位須及時辦理補繳或退款。

(四)調整要求

1.各繳存單位均應在2024年7月1日至11月30日期間辦理年度繳存調整手續(2024年7月及之後開設單位賬戶的除外),未及時完成調整的,應當繼續按時逐月繳存住房公積金。若因單位未連續繳存而影響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由單位承擔責任。

2.2024年12月1日(含)後仍未辦理年度繳存調整的單位,須先辦理年度繳存調整,再辦理匯、補繳業務。辦理年度繳存調整時,須提交書面申請及調整材料,預約後到我中心廣鐵分中心或各辦事處、管理部辦理。

3.繳存單位已辦理年度繳存調整,但因業務差錯等原因需糾錯調整的,須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材料,預約後到我中心廣鐵分中心或各辦事處、管理部辦理。

4.繳存基數、繳存比例、職工個人繳存部分免繳等一經確定,原則上在一個繳存年度內不得變更。繳存單位須嚴格執行繳存基數和比例的上、下限規定,不得通過違規補繳等方式超限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5.繳存單位在覈定本單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比例及繳存額時,應明確告知職工本人,接受職工監督,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四、其他事項

(一)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爲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職工住房公積金專戶內。

(二)職工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未重新就業的,可按照《廣州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管理辦法》規定,以個人名義開設繳存賬戶繼續逐月繳存。與原單位名下個人賬戶的繳存銜接無中斷的,視同連續繳存。因職工不及時繳存造成未連續繳存而影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由職工個人承擔責任。

(三)職工在同一時間只能在一個城市繳存住房公積金,若職工已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城市設立了住房公積金賬戶並繳存的,應保留其中一個賬戶繼續繳存,其他的賬戶封存,待符合條件後再辦理銷戶提取或通過全國轉移接續平臺辦理賬戶轉移。

(四)已領取養老金的職工,單位應在職工領取養老金的當月爲其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不得再爲其繼續繳存,並通知職工及時辦理退休提取。

來源: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責任編輯: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