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亞綸被控拍攝持有少年私密片 獲判緩刑確定
炎亞綸獲判緩刑確定。聯合報系資料照/記者蕭雅娟攝影
炎亞綸被控拍攝持有少年私密片一審獲判緩刑,另1名陳姓男子判處得易科罰金刑4月。由於昨天爲上訴期限最後1天,檢方僅對陳男提起上訴,其餘無人上訴,炎亞綸獲判緩刑確定。
據指出,士林地檢署審酌卷證內容,認爲一審判決對無故持有本案性影像的陳男量刑過輕,因此依法於上訴期限前提起上訴。此外,炎亞綸及本案被害人於上訴期限前,均未提起上訴,因此炎亞綸獲判緩刑確定。
全案起於,被害人於民國112年6月指控於未成年時期與炎亞綸(本名吳秉孺)交往,但遭炎亞綸拍私密片還外流。
士林地檢署查出,炎亞綸於106年認識當時未滿18歲的被害人,明知少年未成年,仍於住處持手機拍攝與少年的私密片並傳給網友,因此依法起訴。
士林地方法院審酌炎亞綸坦承犯行,獲被害人原諒,也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並已履行部分款項,且被害人同意給予緩刑,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就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判刑4月,另判刑7月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
士院另諭知炎亞綸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應履行調解筆錄內容,包括賠償的承諾,若未履行,檢察官得依法聲請撤銷緩刑,並執行不得易科罰金部分的4月徒刑。
另方面,同案被告馬來西亞籍陳姓男子爲炎亞綸友人,由於陳男犯後向被害人致歉,但審理時否認犯行,也未與被害人和解,依個資法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由於檢察官僅對陳男提起上訴,此部分將由二審臺灣高等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