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默/遮臉只顯示理虧,蒙面不配稱革命

▲部分批判港府蒙面者認爲,香港沒有真民主人民沒有足以代表自己利益政府機關,因此暴力有理。(圖/路透

雁默/自由撰稿人

什麼是革命?拋開理論定義不談,白話說,就是不計個人利益得失,豁出性命跟你對幹。

革命者而言,既然性命都可犧牲,法律界線就不存在,用各種手段達到目的,正當性是自訂的,採取暴力途徑以求達標,就幾乎無可避免。當然也有以和平手段爲訴求的革命,但成功機率極低,它需要被革命對象內部,也有掌握權勢的革命者裡應外合,而這種情況十分罕見。

人民的和平集會,遊行示威,那不叫做革命,僅止於表達訴求。允許人民集會的各國法令,底線也都很清楚,和平集會表達意見是人民的權利,但若變質爲暴力活動,政府就得依法排除,手段就是以警力止暴,務求保障一般民衆生命財產的安全,以及國內政局的穩定。

無論人民集會訴求爲何,也無論被抗議的對象是好是壞,羣衆暴力就是昭示抗議進入革命階段。但敢於訴諸暴力,造成社會動盪,卻又遮臉逃避執法律制裁,只圖自身的安全,這是暴民行徑,談不上革命情懷。

既然自認行動具有正當性,並值得犧牲個人利益付出,堂堂正正,何須蒙面?執法者維護法治,禁止暴力者遮臉規避法律制裁,又有何不對?

▲香港民衆6日上街抗議蒙面法。(圖/路透)

臺灣政客酷愛「價值舶來品」,在香港政府下令「禁蒙面」這件事情上,均引西方自由派媒體論點:代表人民的立法單位可禁蒙面,代表政府的行政單位不行。這論點看似義正詞嚴,實則鬼扯一通。

設使立法單位認同抗議者訴求,身爲人民代表,理應在法律範圍內以代議政治程序解決問題,人民根本無須挺而走險。設使立法單位內部對抗議者訴求有相互對立之看法,仍應遵守民主程序,少數服從多數。若代表抗議者利益的代議士人數不足,則抗議者也只能透過選舉改變現狀,而非企圖以暴力遂願。

換言之,無論正當性站不站得住腳,人民在民主制度下並無暴力表達訴求的空間,訴諸暴力就是挑戰制度,就是革命。當政府明顯腐敗時,革命也不是不可,但既然是革命,就沒有蒙面之理由,遮臉逃避法律究責,只顯示自知理虧。

部分批判港府禁蒙面者認爲,香港沒有真民主,人民沒有足以代表自己利益的政府機關,因此暴力有理。但問題是,這樣的立論仍無法支持「蒙面無罪」,因爲在法治社會裡由法律決定罪責,而非由蒙面者。退一萬步說,即便暴力有理,暴力也有罪,無論制度民主或非民主,任何政權都依法治理社會,革命者本應有遭繩之以法的風險意識,否則不配自詡爲革命者。

重點是,港府禁蒙面,也走立法程序,而非行政單位獨斷。非當事人的旁觀者,則更無理由批判當事之政府禁蒙面。

▲香港禁蒙面法遊行,讓不少民衆走上街頭。(圖/路透社)

因此之故,即便是批判港府不遺餘力的自由派媒體「德國之聲」,也對港府禁蒙面一事語帶保留。觀其立論即知,原來德國也禁蒙面暴力,儘管有所爭議。根據德國「集會法」規範,禁止公共集會的參與者以任何形式妨礙自己的身份被識別。相關條款同時也規定了例外狀況,如宗教儀式集會,喪葬儀式集會,傳統民俗集會,皆不受蒙面禁令之限制。

事實上,港府禁蒙面,並非禁止集會,也不是一律禁止,其豁免條款排除了「有關人士從事專業或受僱工作,並正作出相關行爲,爲了人身安全而使用蒙面物品」,「因爲宗教理由或先前已存在的醫學或健康理由,而使用蒙面物品」,記者在警方執行催淚瓦斯的環境裡可戴防毒面罩,法庭也可視個案狀況做合理之處置。

在禁蒙面一事上,「德國之聲」是在政府處置社會暴亂的方法與伸張人權價值中保留一個尚待釐清的爭議區,因此批判港府留有餘地,簡言之,自己也做的事,如何批評別人?最基本恥感總得要有。相較之下,臺灣執政黨那種兩套標準說詞,根本無意畫出一個爭議區留待公評,是百分百缺乏恥感的表現,也是明明白白的政治意識形態操作。

與德國一樣有蒙面禁令的國家尚有: 美國(15個州禁止示威者蒙面),加拿大,義大利,丹麥,奧地利,法國,比利時,荷蘭,西班牙,挪威,瑞典,瑞士,俄羅斯,保加利亞等。這分名單裡,大都是響噹噹的所謂民主國家,憑什麼港府就不能禁蒙面?

▲臺灣執政黨以香港立法權讓渡予行政權爲由,抨擊港府禁蒙面不符民主程序,也令人啞然失笑,當今執政黨佔多數席次的立法院,不是早就淪爲行政院橡皮圖章了嗎?(圖/記者李毓康攝)

說到底,爲何禁蒙面?

道理如同公權力應對現在的網路霸凌,謠言,肇事者匿名隱身於網路陰影裡,膽子就大,行爲趨向肆無忌憚。但若受害者提出法律訴訟,逼迫加害者現身露面,事實顯示,鍵盤俠的表現一律怯懦討饒,並會節制同樣行爲。

也就是說,禁止蒙面一定程度可嚇阻暴力份子以身試法的盲勇,也給社會一個正面的訊息:無論訴求爲何,不能一面挑戰法律,一面逃避法律制裁。任何政府都有致力於維護基本社會秩序的義務,人民也應認知執法者乃公衆利益的當然守護者

總言之,有種,有理,就別遮臉。可以對政府不滿,但敢違法,甚至展開暴力行動,就坦然面對犧牲,別一心想跑。

臺灣有一種現象,暴力份子一面對抗警察,若遭暴力反制,一面又要求警察保護,整個社會都有不論是非,只看價值與意識形態斷案的畸形亂象,因此論法治與司法獨立,其實遠遠落後於香港。藐視法治,是長期美化社會運動的必然後果,嚐到奪權甜頭的往往是違法者,受害的卻沉默的社會大衆。凡事都可泛政治化看待,臺灣有何資格批評法治領先的香港?

臺灣執政黨以香港立法權讓渡予行政權爲由,抨擊港府禁蒙面不符民主程序,也令人啞然失笑,當今執政黨佔多數席次的立法院,不是早就淪爲行政院的橡皮圖章了嗎?這是不是明明白白的「立法權讓渡予行政權」呢?過去主張禁蒙面,今天批評禁蒙面的徐國勇,還狡辯稱臺灣香港不能相提並論。也對,論執政當局之劣質,臺灣確實不能與港府相提並論。

遮臉違法,是宵小行爲,連這種基本道德標準都視如敝屣,民主價值不過是浮誇兼假掰的政治粉飾工具,不要也罷。

臺灣亂象,肇因於高捧價值下的理盲,遮臉踐踏是非,蒙面蹂躪法治。或曰,蔡英文對香港輸出革命,此言差矣,蒙面不配稱革命,如果有,最多不過是傳承宵小經驗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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