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管揮發空污 衝擊200業者

加嚴石化業廢棄燃燒塔、儲槽、槽車等空污管制,超標者須提出改善計劃。圖/本報資料照片

揮發性有機物空污管制重點

跟進COP28提出的化石燃料轉型,環境部發布修正「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加嚴管制石化業廢棄燃燒塔、儲槽、槽車等空污管制,超標者須提出改善計劃,違者可處1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國內估200家石化業者受影響,相對的,每年將可減少1,100公噸揮發性有機物排放。

環境部表示,現行廢氣燃燒塔使用樣態,多屬工安異常事件或歲修開、停車等必要操作需求,但短時間大量排放廢氣至廢氣燃燒塔處理,易因設備對污染物削減率不佳而直接排放入大氣中。

由於高臭氧好發季節,易造成臭氧空品不良事件,因此有必要降低歲修排放,透過業者調整或優化操作條件等方式,降低歲修時期的廢氣燃燒塔使用時間,並要求業者主動對外發布使用廢氣燃燒塔的訊息或預先通知歲修訊息。

另外,爲強化石化製程歲修過程的污染防制,避免於歲修或維修設備過程造成空氣污染物逸散污染環境,這次修法也增加管制密閉設備開蓋時濃度管制,開啓密閉設施時,設備開口的總碳氫化合物濃度應小於2,000ppm,且於空品預報達中級或嚴重惡化等級的期間,不得執行密閉設備或儲槽開蓋作業等。

至於現有其他標準,這次也加嚴管制,包括提報廢氣燃燒塔改善計劃書,新增揮發性有機物與二氧化硫年排放量項目,限制石油煉製業揮發性有機物每年5公噸或其他石化製程每年2.5公噸,煉製每百萬桶原油二氧化硫排放量爲每年0.25公噸;當排放超量時,業者就需要提出改善計劃,並推動後續廢氣減量工作。

環境部官員表示,修正後預計影響約200家石化業者,違反規定者,依空污法可開罰10萬至2,000萬元並限期改善;未改善得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勒令停工;預計在新制上路後,1年可減少1,100公噸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其中包含減少有害空氣污染物約174公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