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保、躉售鬼看得懂? 政院推法條白話文運動
法條白話文運動!爲了避免法條艱深、難以親近,行政院法規會擬將DNA、SARS等簡稱入法,主委劉文仕27日表示,將提案修正「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各機關在草擬法條時,除應使用簡單、淺顯易懂的文字外,法條的格式排版也要更明確、容易識別,主要目的就是微整形法條結構。
日前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各機關在制定法令時,應使用通俗易懂、民衆顯知文意的文字內容,以達到「法律通俗化」的目的,因此法規會爲了落實該決議,特別邀集立法院法制局局長陳清雲、作家平路、中央警察大學教授羅傳賢、再生能源推動聯盟理事長高茹萍及中央、地方各機關代表研商,希望透過多元並進的努力,使民衆更容易看得懂法條,對法條不具畏懼感,知法守法而更能保障自身權益。對於將修法讓法條更易讀,劉文仕27日在行政院召開記者會表示,將提案修正「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各機關在草擬法條時,除應使用簡單、淺顯易懂的文字外,法條的格式排版也要更明確、容易識別,主要目的就是微整形法條結構;另外就是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衆開講」開闢專題,歡迎民衆來找碴,找尋現行法規中冷僻艱深的文字,提供相關機關檢討、修正。若草案通過,既有的法規三年內都必須要調整。
艱深用字部分,劉文仕指出,像是藥事法中用到的「牙保」,乍看之下容易誤會意思,但其實就是「居間」或「仲介」;刑法中用到的「悛悔實據」,光是第一個字「悛」可能就很多人不會念,實際上「悛」發音同「圈」,就是「改過向善」的意思。另外法規會也舉例「躉售」則是指大量批發的意思。
劉文仕指出,法條有條、項、款、目、細目等分類,但格式方面,現行法規條文的「項」不冠數字,只是法條規定愈趨複雜,分項愈形繁多,例如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6條及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均多達13項,未來修法將在各項之前冠以1、2、3等序號數字,以利辨識、引用,法律條文並得視需要加註條文要旨,使民衆一望即知該條文的要點。
同時爲了避免新法還出現類似狀況,劉文仕說,也同步要求行政部門草擬法規,一個條文只規範一個重點,原則上也不要超過5項,避免條文結構過於龐雜,不易辨識及理解。
法規會資料則指出,在法條實質內容方面,規定法條如有使用學名、專有名詞或其他顯非一般人易於理解的名詞,可加註一般共同理解的通俗名稱,例如「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羣」加註通俗名稱爲「SARS」、「去氧核糖核酸」加註通俗名稱爲「DNA」、「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加註通俗名稱爲「愛滋病毒」,與生活用語契合,拉近民衆與法條的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