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補假須「寫600字報告」…教師年終遭砍半!他不服興訟結局曝光

高雄市教育局認爲張師不符「品德生活良好能爲學生表率」,將張師年終獎金改爲半個月;對此,張師不服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示意圖 / shutterstock)

一名張姓教師過去因涉及對學生不當輔導管教行爲,後經考覈委員記申誡1次,但仍核予年終獎金;高雄市教育局認爲張師長不符考覈辦法「品德生活良好能爲學生表率」規定,因此將其年終獎金砍半。張師不服,興訟一審敗訴,再提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日前駁回確定。

判決指出,張姓導師2017年11月因學生請假未提前報備,要求學生寫600字心得報告,事後學生反映壓力大、憂鬱、不適等負面情緒,家長隔日前來但溝通未果。由於該名學生將心得報告發佈於網路,張師得知後就在班級授課、迴應其他學生詢問時,以「白癡、討拍」等言詞影射對方,雙方爲此於課堂上發生口角衝突。

案件同年通報校方,學校隨即組成調查小組,認爲張師所爲未符合「霸凌」行爲要件,但有違反教師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規定,屬不適任教師丁類案件,並移請考覈會懲處。考覈會經4次會議均決議不予懲處,高雄市教育局則函文學校續行教評、考覈程序;考覈會改決議處分張師申誡1次,年終獎金維持覈定1個月。

高雄市教育局卻認爲,張師不符合「品德生活良好能爲學生表率」之考覈規定,同時依據處理不適任教師作業要點改核,將張師年終獎金改爲半個月。對此,張師不服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張師表示,他對於學生的管教皆於合理範圍,並無出現不適任之情形,且應審酌其過去曾二度獲得2支嘉獎,符合考覈辦法之獎懲相抵條件,請求法院撤銷教育局處分。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審認定,張師行徑確有不適任之情形,不能列入年終考覈,「獎懲相抵」也無法適用於此,判張師敗訴。

張師上訴二審,最高行政法院認爲教育局處分無違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