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文彬/臺大校長職位該「上管」了!

臺大90週年校慶依然沒有校長可以主持,「臺大校長卡管案」爭議期盼就法論法,早日圓滿落幕。(圖/記者崔至雲攝)

2018年11月15日是國立臺灣大學創校90週年校慶,前一天(14日)晚上在臺大醫院國際會議中心舉行的校慶酒會上,來自海內外各地的臺大校友會組團回來一起歡慶。在這場合,臺大前校長孫震致詞提及,臺大校慶盛會竟然沒有「校長」來主持而感到遺憾。

在那場慶祝酒會之後的10天,11月24日舉行九合一大選,開票結果,公民們用手中的選票翻轉了綠藍政局版圖。社會輿論亦指「臺大校長卡管案」是衝擊選情原因之一,值得主政當局虛心檢討、改進。

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目前承審中的訴願案,包括臺大學生管中閔本人、臺大校方,所提不服教育部「卡管」的行政處分,訴願程序亟須儘快作出正確議決,好讓教育部作爲執政體制之一環,能有個臺階好下。

這爭議究應如何善了,自應本諸「對事不對人」的原則,就法論法,不要陷入「因人設事」的窠臼,切莫用政治意識型態思維,取捨個別特定之人選

依《大學法》第9條第1項規定,「校長遴選委員會是由學校自己組成的,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聘任之,從而產生國立大學新任校長。」按照法條文義解釋,由學校自己組成的校長遴選委員會,將校長人選確定後,報由教育部完成聘任程序,校長就此產生。也就是說,教育部只是扮演「發給聘書」的角色而已。

如果有人對這個人選的產生有何爭議,教育部既無義務去查清楚,法律亦未賦予其查清楚的權力。解決爭議的法律途徑,只能向前述的法定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申訴,只有該委員會纔有權責查明釐清。這也就是《大學法》第1條開宗明義所定的,「大學應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如前所述的法律規定情形,正是大學自治精神的體現,而今教育部的「卡管」豈非就是一個違法的行政處分?

總之,臺大校長的人選,到底是誰來當會比較好,局外人能奈、也沒資格去說三道四,所以是「不能管」,或「管不着」。而今只有盼望訴願機關明智裁決,好讓教育部儘快依法「上管」,讓臺大校長職位不再繼續空懸,讓大學自治的良法美製莫遭踐踏。

茲賦「江城子」詞一闕爲記:

十年執政兩茫茫,砍年金,卡校長。百業蕭條,無處話淒涼。正義轉型應不識,塵滿面,心如霜。夜來幽夢忽驚慌,只盼望,拆東廠。相顧無言,唯有淚千行。如今大選翻盤日,明月夜,掌聲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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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文彬,律師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