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是要導正《會計法》疏失」 蔡易餘否認爲扁國務機要費脫罪

記者蘇晏男臺北報導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5日審查會計法》第99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但因事國務機要費除罪化,遭國民黨批評是爲前總統陳水扁脫罪。對此,蔡易餘反駁是無稽之談,陳水扁現在執行的刑期與國務機要費無關,今天討論修法是「我們正視問題」,導正立法疏失,建全法制

▲立委蔡易餘。(資料照/記者李毓康攝)

「正視歷史錯誤,修正會計法99條之1。」蔡易餘15日透過臉書先是解釋何謂國務機要費。他指出,國務機要費是國家元首依據憲法規定行使職權相關必要的費用,在法制史上,國務機要費由來可追溯至民國40、50年代,當時分爲「機要費」與「特別費」2筆,到了民國60年代則合併稱爲「國務機要費」。

蔡易餘認爲,顯見國務機要費的本質即是總統的「機要費」、「特別費」綜合體,因此國務機要費的性質與特別費性質兩者本無差異

話鋒一轉,蔡易餘提到,2006年陳水扁國務機要費案爆發後,藍綠開始互相檢舉,檢調針對首長特別費展開調查。這其中,時任臺北市長馬英九的特別費案在2007年首先遭到起訴,前副總統呂秀蓮、立法院長游錫堃、前立委陳唐山、前教育部長杜正勝民進黨高官也陸續遭起訴,然而多數首長都獲判無罪,但卻有10多名首長幕僚因使用假髮票覈銷被判刑,其中我們知道有位叫做「余文」。

蔡易餘繼續說,因此,2011年啓動了會計法99-1的第一次修法,僅將特別費的報支經辦、覈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財務責任解除,唯獨總統國務機要費被排除。

他認爲,「這本來就是立法上公開漏洞,當初其被刻意排除之理由,無非是來自於國民黨對於阿扁前總統的恨意滿滿,使他們漠視法律公平性!」

對於國民黨的指控,蔡易餘反駁是無稽之談,從2008年起,陳水扁共被起訴11案,其中龍潭購地收賄案、洗錢案、元大金控並復華案等4案定讞並執行20年徒刑,而把陳水扁上手銬的國務機要費案,更一審已判無罪,經最高法院發回更二審,唯目前停止審理,換言之,陳水扁現在執行根本與國務機要費無關;將國務機要費除罪,自然也無法讓陳水扁脫罪。

蔡易餘寫道,從2008年至今也已過13年,臺灣政治已第3次政黨輪替,陳水扁已保外就醫,卻仍有當時配合體制總統府幕僚,仍受當時的《會計法》修正政治報復性操作之苦。

他強調,「今天我們正視問題,導正立法疏失,建全法制,尊奉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圭臬,同時法條也不能再因人涉事,也是維護法律最基本體系正義與平等原則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