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繼承老媽房屋出售 多做1事反多繳30萬稅金

提前規劃好財富傳承計劃很重要。(示意圖/達志影像/shutterstock)

多此一舉?黃先生兄弟103年繼承母親77年購買的房屋,兩人繼承各二分之一,兄弟兩人之後打算賣屋,考量產權單一出售價格可能較高,因此由哥哥在107年11月1日將房地持分贈與給弟弟,今年年6月1日以550萬元出售該房地,並辧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兩人原本如果直接於113年6月1日共同出售該屋,兄弟兩人不動產處分均屬舊制財產交易所得課稅範圍,假設兩人綜合所得稅率都是20%,應繳納綜合所得稅合計爲14萬1,000元,但弟弟在受贈哥哥持分後始全部出售,應納稅額反而變成512,136元,等於多了30幾萬元稅金。

高雄國稅局解釋,這是因爲黃弟弟出售房地,其中二分之一持分房地,繫於103年1月15日繼承取得,屬舊制財產交易所得課稅範圍,土地交易所得免稅,房屋交易所得應並計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課稅。

至於哥哥贈與他的二分之一持分房地,因取得日期爲107年11月1日,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持有期間爲5年7個月,適用稅率20%。

換句話說,本來兄弟兩人共同出售都只要繳綜合所得稅,贈與後出售,反而變成受贈方要分別繳交綜所稅及房地合一稅,未必划算,還可能因此繳更多錢。

當然,如果兩兄弟適用綜所稅級距不同,決定出售方式時也要再細算怎麼處分可以比較省稅。

但高雄國稅局提醒,繼承房地共同出售與經由轉贈後再出售,稅負不一樣,出售前最好還是留意房地移轉相關法令對自身稅負的影響,並仔細計算,以免多做反而多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