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婦巷口過馬路 遭小客車左轉直撞慘死 板模工判關8月

新竹地方法院(本報資料照)

新竹一名葉姓板模工人去年10月6日開車行經竹東鎮敦睦街與敦睦街1巷路口時,由於該處無號誌燈,葉男疏於注意貿然左轉,撞上正要過馬路的陳姓婦人,致陳婦頭部重創送醫不治。法官依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8月。

據判決書指出,去年10月6日下午1時許,葉男駕駛自用小客車,沿新竹縣竹東鎮敦睦街由東北向西南行駛,同日下午1時54分許,駛至敦睦街與敦睦街1巷無號誌交岔路口時,竟疏未注意,貿然左轉彎駛入巷子,撞上穿越馬路的行人陳姓婦人,致陳婦因而倒地並受有外傷性顱內出血、顱骨骨折、右下肢骨折、多處挫傷之傷害,雖經送醫急救,仍於同日晚間10時23分因頭部傷勢並中樞衰竭而死亡。案經陳婦家屬提告及檢察官相驗後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法官審酌葉男駕駛車輛於巷道內左轉彎,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應確實注意車前狀況,確認交岔路口無行人穿越後纔可左轉彎,雖然案發當時視線固稍受陽光陰影、道路坡度影響,但稍加註意即可克服,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葉男因疏未注意而貿然左轉彎,違反義務之情節非輕,且導致陳婦死亡,所生損害重大且難以彌補。依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8月。

至於緩刑部分,葉男辯護人主張,葉男是自首,並已賠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的200萬元、自行給付之喪葬費用10萬元,並致電表示歉意,請求宣告緩刑。

不過法官考量葉男未能與陳婦家屬成立調解之犯後態度,儘速賠償對方全部損害,應認宣告之刑罰仍有執行之必要,與緩刑之要件不符,因此不得宣告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