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丨深圳:安居房滿10年可補繳價款申請取得完全產權
12月23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發佈《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產權管理有關事項處理辦法》,明確安居型商品房取得完全產權補繳價款計算規則、辦理條件、辦理流程以及繼承、結婚離婚權利人變更等內容。
該政策將於2025年1月2日起正式實施。以下爲政策全文:
第一條 爲了規範安居型商品房產權管理活動,根據《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和《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設和管理暫行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安居型商品房產權管理有關事項,包括安居型商品房取得完全產權,以及因繼承、婚姻狀況變化導致的權利人變更等。
第三條 按照本辦法申請辦理安居型商品房產權管理有關事項的,受理部門按照以下規則確定:
(一)安居型商品房由市住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組織配售的,由市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審覈。
(二)安居型商品房由區住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組織配售的,由區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審覈。
第四條 安居型商品房權利人(以下簡稱權利人)申請取得完全產權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爲安居型商品房《房地產證》或者《不動產權證書》登記的權利人,且經其他共同權利人一致書面同意。
(二)簽訂安居型商品房買賣合同滿十年。
(三)因按揭貸款爲該套安居型商品房設定抵押的,須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
(四)無法規、規章規定及安居型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不得取得完全產權的情形。
第五條 權利人申請取得完全產權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提出申請。權利人向受理部門提出取得完全產權的申請。
(二)受理審覈。受理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審覈,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以內完成審覈工作。
(三)審覈批准。經審覈符合申請條件的,受理部門出具安居型商品房補繳價款通知書,載明該套住房的補繳價款金額、收款銀行賬戶和繳款期限等信息;經審覈不符合申請條件的,駁回其申請並書面說明理由。
(四)補繳價款。權利人足額補繳價款後,向受理部門提交繳納憑證,受理部門於五個工作日以內出具准予取得安居型商品房完全產權的核準通知書。
(五)變更登記。權利人取得受理部門出具的准予取得安居型商品房完全產權的核準通知書後,可以依法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將該套住房變更登記爲普通商品住房。
第六條 權利人申請取得完全產權應當補繳價款,具體計算公式爲:補繳價款=(原市場價格-原購買價格)×50%-稅費。其中,原市場價格統一按照原購買價格除以70%計算,原購買價格不包含戶內裝飾裝修價格。
前款所稱稅費是指權利人在辦理安居型商品房《房地產證》或者《不動產權證書》時實際支付的稅費,包括契稅、印花稅、交易服務費。
第七條 權利人補繳的價款分別納入市、區國庫。由市主管部門受理的,補繳價款納入市國庫;由區主管部門受理的,補繳價款納入區國庫。
第八條 安居型商品房在取得完全產權前發生繼承的,繼承人經協商一致,可以選擇以下方式之一處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或者安居型商品房買賣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繼承人未在本市擁有政策性住房的,可以申請將繼承的該套住房產權份額登記至其名下,該套住房產權性質不變。
(二)向市主管部門申請收購該套住房,就收購款進行繼承。
(三)按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設和管理暫行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8號)及相關規定繼續佔有、使用該套住房。
(四)簽訂安居型商品房買賣合同滿十年的,繼承人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補繳價款後,取得該套住房的完全產權。
第九條 安居型商品房取得完全產權前,因婚姻狀況變化需要變更權利人的,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權利人登記結婚,需要增加登記配偶爲該套住房的共同權利人的,配偶應當未在本市擁有政策性住房,且經原權利人一致書面同意後,向受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結婚證等相關材料。
(二)作爲安居型商品房共同權利人的夫妻,因離婚需要變更權利人爲雙方其中一方的,應當向受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或者生效判決等相關材料。
第十條 權利人簽訂安居型商品房買賣合同滿十年,不取得完全產權的,不需要補繳價款,該套住房性質維持不變,權利人按照規定繼續佔有、使用該套住房。
權利人取得安居型商品房完全產權後上市交易的,按照相關規定不得以無房身份再次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
第十一條 面向人才配售的住房產權管理有關事項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計算補繳價款時,原購買價格按照同等條件下安居型商品房價格取值。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