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擬規定安居型商品房滿十年補繳價款可上市

央廣網北京3月14日消息(記者門庭婷)3月13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發佈《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產權管理有關事項處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明確了深圳安居型商品房產權管理有關事項,包括安居型商品房取得完全產權的辦理條件、辦理流程、補繳價款規則以及繼承等內容。

在適用範圍上,《徵求意見稿》明確,適用於本市安居型商品房產權管理有關事項,包括安居型商品房取得完全產權和上市交易,以及因繼承、婚姻狀況變化導致的權利人變更等。

《徵求意見稿》明確取得完全產權或者上市交易申請條件。具體包括:申請人爲安居型商品房《房地產證》或者《不動產權證書》登記的權利人,且經其他共同權利人一致書面同意;簽訂買賣合同滿十年;因按揭貸款爲該套安居型商品房設定抵押的,須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無法規、規章規定及合同約定的不得受理其取得完全產權或者上市交易申請的情形。

同時,《徵求意見稿》明確取得完全產權或者上市交易辦理程序。具體包括:提出申請、受理審覈、審覈批准、補繳價款、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等。

在取得完全產權或者上市交易補繳價款計算規則方面,補繳價款具體爲:補繳價款=(原市場價格-原購買價格)×50%-稅費。其中,原市場價格統一按照原購買價格除以70%計算;稅費是指權利人在辦理安居型商品房《房地產證》或者《不動產權證書》時實際支付的稅費,包括契稅、印花稅、交易服務費等。

廣東省城規院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員李宇嘉分析認爲,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由於享受了地價的減免、政府限價等優惠,要上市交易的話,滿足禁售期之後,需要補繳差價,這在經濟適用住房、限價房等其他類型的保障性住房上市都有同樣的規則,區別僅在於需要購房者補繳多大比例的增值部分,這也往往是具有爭議性的地方。

在繼承處理規則方面,《徵求意見稿》顯示,繼承人經協商一致,可以選擇以下方式之一處理:將繼承的該套住房變更登記至具有本市戶籍且未在本市擁有自有住房(含住宅建設用地)的繼承人名下;向主管部門申請收購該套住房,並就收購款進行繼承;按規定補繳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或者將住房上市交易;按規定繼續佔有、使用該套住房。

在婚姻狀況變化處理規則方面,《徵求意見稿》提到,結婚後申請追加登記配偶爲共同權利人,配偶未在本市擁有保障性住房的,經原權利人一致書面同意,權利人及其配偶可以向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因離婚需要變更權利人爲雙方其中一方的,可以向主管部門申請辦理。

關於產權限制期滿後相關處理規則,《徵求意見稿》顯示,權利人簽訂安居型商品房買賣合同滿十年,不取得完全產權或者上市交易的,不需要補繳價款,該套住房性質維持不變,權利人按照規定佔有、使用該套住房的權利不變。權利人將安居型商品房上市交易後,按照相關規定不得以無房身份再次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

李宇嘉表示,安居性商品房的總規模只有6萬套,近幾年加大建設的力度比較大。因此短期內具有上市資格且上市的規模並不會很大,也不排除有一部分人羣自己居住而不選擇上市,或在有能力支付價差的條件下再去上市。因此,不管是總的具有上市資格的規模,還是實際上市量,對商品房的影響是非常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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