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開沒有公開信息,必須給老百姓說明理由!

家住四川省雅安市的王女士的房屋面臨着被徵收拆遷,但是一直未被告知有關的徵地批文、補償標準等相關手續。因與徵收方多次協商未果,聽周圍拆遷戶介紹史西寧律師辦理拆遷案件非常專業,於是找到了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研究所聯席所長史西寧律師,委託其作代理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接受委託後,在史西寧律師的幫助下,王女士向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擬徵地方案公告、徵地方案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等相關信息。但卻收到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回覆稱,所申請公開的信息並非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

針對上述信息公開回復,史律師代理王女士向區政府提起了行政複議,要求撤銷該信息公開回復並責令其限期書面公開王女士所申請的政府信息。

近日,區政府作出了複議決定,支持了史西寧律師提出的複議請求,撤銷該信息公開回復並責令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區在10日內重新作出答覆。至此,本案在接受委託取得第一個階段性勝利。

史律師提醒∶

實踐中,會出現被拆遷人要求拆遷管理部門提供與拆遷有關的文件被拒絕的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在收到行政機關進行“非本機關”答覆時,我們應把握的關鍵點是“行政管理職責”。

首先,受理機關要確認的是,申請人申請獲取的信息應屬於行政機關履行行政管理職責時製作、獲取和保存的信息。這裡的行政機關包括受理機關以及受理機關以外的其他行政機關。

然後,受理機關再確認申請人申請獲取的信息是否是本機關履行行政管理職責過程中形成的,進而判定是否能夠答覆“非本機關”。

史律師提醒各位朋友們,非本機關信息是指政府信息不屬於本機關負責公開。法律中對非本機關負責公開政府信息的答覆作出了具體規定,即行政機關必須要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