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正式實施 消費金融行業的存量與增量將往何處去?

本報記者 鄭瑜 北京報道

一直以來,消費金融公司以服務基層客羣的差異化經營爲特色,作爲傳統個人金融服務(主要指信用卡貸款)的補充,消費金融更加強調普惠性和便捷性,具有單筆授信額度小、審批速度快、無須抵押擔保、服務方式靈活、貸款期限短等特點。

在當下,消費金融不僅爲新市民提供適當、有效、可負擔的金融服務,還在填補金融服務空白、改善生活質量、提高消費能力等新市民金融需求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實現了對商業銀行零售金融服務的有益補充,爲多層次、多元化的金融服務體系貢獻了力量。

日前,《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實施。新規於2023年12月18日開始公開徵求意見,並於今年3月18日公佈。

相關數據顯示,截至去年年底,31家消費金融公司貸款餘額超過1.1萬億元,服務新市民等客戶超過3.7億人次,爲恢復和擴大消費需求作出了積極貢獻。

新的辦法落地,將對消費金融行業發展帶來哪些影響?對於身處行業之中的各家機構意味着什麼?爲了更加深入瞭解行業未來發展,《中國經營報》記者採訪了中國政法大學互聯網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長李愛君。

風險抵禦能力將進一步增強

國家金融監管總局(以下簡稱“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經過多年發展,消費金融公司行業的業務模式和風險特徵均發生顯著變化,現行辦法已無法滿足消費金融公司高質量發展和監管需求。同時,近年來監管部門在公司治理、股權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出臺了一系列監管制度法規,《辦法》結合消費金融公司行業實際情況,進一步補充完善相關內容,加強與現行監管法規銜接。《辦法》修訂有利於進一步加強消費金融公司監管,防範金融風險,完善機構定位,優化金融服務,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

其中,金融監管總局有關負責人重點表示,《辦法》將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於30%提高至不低於50%。主要考慮:一是從近年監管實踐來看,提升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有利於壓實股東責任,增強股東參與公司經營意願,更好發揮股東資源優勢,促進股東積極發揮支持作用。二是有利於提高決策效率,避免由於股權相對分散而出現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的問題。

在李愛君看來,此次新規是通過前期試點總結了實踐經驗,在過去《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的基礎上進行全面的修訂。“《辦法》中提高主要出資人的資產、營業收入等指標標準,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提高具有消費金融業務管理和風控經驗出資人的持股比例,提高消費金融公司最低註冊資本金要求。這些都是爲了強化主要出資人的股東責任,促進其更好發揮專業與風控作用,從而進一步增強消費金融公司風險抵禦能力。”

“提高准入標準背後是對股東治理決策權的集中,股東管理決策的權利過於分散是無法達到風險控制的目的的。利用股東的加大責任,可以達到對消費者利益保護的最大化。”李愛君認爲。

談及公司治理,李愛君表示,本次《辦法》同樣對全面貫徹健康科學的治理體系提出了要求。比如《辦法》中提到要加強公司治理監管,全面貫徹近年來出臺的關於公司治理、股東股權、關聯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監管法規和制度要求,結合消費金融公司組織形式、股權結構等特點,明確了黨的建設、“三會一層”(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股東義務、薪酬管理、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監管要求。

“《辦法》其實是有機銜接了近年來監管部門關於公司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制度要求,從《公司法》以及有關公司治理的各項法規和制度層面來理解,金融行業專業性強,即便現代監管技術日趨成熟,金融機構內部各種問題依然具有一定隱蔽性,爲了減少實質性監管的壓力,首先從公司的治理結構入手,不僅是一個很好的選擇,同時也是當前各國進行金融監管的主流思路。”李愛君進一步解釋道。

根據《中國普惠金融創新報告》的梳理來看,其政策發展一共可以分爲試點期、修訂期、全國推廣期,2009年8月,原銀監會正式發佈《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爲試點消費金融公司的准入、監管和規範經營提供了法律依據。接着到了2013年,放開營業地域只能是註冊地的限制,增加吸收股東存款等業務,同時在原來的北京、天津、上海、成都四地基礎上,新增12個試點城市。隨着試點的推進,2015年到2016年,中國人民銀行、原銀監會聯合印發《關於加大對新消費領域金融支持的指導意見》,從積極培育發展消費金融組織體系、加快推進消費信貸管理模式和產品創新、加大對新消費重點領域金融支持、改善優化消費金融發展環境等方面提出一系列細化政策。

不應將消費者權益保護視爲義務

一直以來以消費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爲己任,圍繞休閒娛樂、健康醫療、教育培訓等消費升級需求,積極拓展與線上線下商戶的合作,做深、做細、做精場景消費金融,在多元化的消費場景中創新消費金融產品,增強金融產品體系與消費結構和產業結構的適配性,有力推進居民消費結構和產業經濟結構的升級,擁有龐大的用戶基礎。

作爲普惠金融踐行環節的重要組成部分,消費金融公司面對的客羣規模無疑是龐大的。中國銀行業協會發布的《中國消費金融公司發展報告(2023)》顯示,截至2022年年末,消費金融公司服務客戶人數突破3億人次,達到3.38億人次,同比增長18.4%;資產規模及貸款餘額雙雙突破8000億元,分別達到8844億元和8349億元,同比增長均爲17.5%,高於經濟增速和消費增速。

要堅持國家設立消費金融公司的初心,將金融服務與消費環節的緊密銜接,切實發揮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重要作用,實現消費金融公司順應居民消費提質轉型升級趨勢就要在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方面狠下功夫。

可以看到本次《辦法》增加了“消費者權益保護”“合作機構管理”兩個專章,更加突出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一方面,壓實消費金融公司的消保主體責任。要求將消費者權益保護納入公司治理,建立健全消保工作機制,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健全完善消保信息披露機制、個人信息保護制度,加強消費者適當性管理。另一方面,加強對合作機構的約束管理。要求消費金融公司加強合作機構名單制管理、集中度管理,對合作機構進行持續管理和評估,明確合作機構的禁止性規定,避免因合作機構特別是催收機構不規範催收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形;要求消費金融公司落實催收管理主體責任,制定催收機構績效考覈與獎懲機制,依法合規開展委託催收行爲,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但是金融機構不應該把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視作一項義務,而應該是一種更好履行社會責任的方式。”李愛君表示,“在風險教育過程中,一方面消費者可以更好了解到金融產品、金融服務、金融機構運行規則,另一方面方便金融機構向消費者進行充分的風險提示,這不僅有助於增強品牌的知名度,更有助於增強客戶對於他們的信賴度以及黏性。如此一來,在踐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過程中,機構也可以獲得客戶更多的信任,從而建立正向溝通的渠道,減少客戶投訴的產生,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編輯:何莎莎 審覈:朱紫雲 校對:顏京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