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 唱片大亨簽名卷刑案 獲判無罪

唱片大亨陳維祥因2022年5月以出售的吉馬唱片、大信唱片代表人自居向其他公司簽署授權歌曲著作權,被臺北地檢署起訴僞造文書,但新北地方法院認爲陳維祥簽署的是自己的名字,不構成僞造文書罪,諭知無罪。(本報資料照片)

曾發行「愛拚纔會贏」一炮而紅的唱片大亨陳維祥創辦吉馬唱片公司,後將公司出售並轉戰美食界,卻因在2020年仍以吉馬公司名義與其他公司簽署授權歌曲著作權挨告,被臺北地檢署起訴僞造文書,但新北地方法院認定陳維祥籤的是自己的名字,與契約是否生效屬於兩回事,判決無罪。

現年71歲的陳維祥,曾爲葉啓田、鳳飛飛等歌壇天王天后發行唱片,在業界享有盛名,近年賣掉吉馬唱片、大信唱片後轉戰美食界。

吉馬公司發現,有公司在外未經授權使用葉啓田的歌曲著作權,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訴訟,才發現陳維祥在2020年5月12日,以吉馬公司等代表人自居,與其他公司簽署授權「葉啓田百萬張成名曲」專輯內261首歌曲著作權,北檢偵結後認爲他非吉馬公司等負責人,卻以吉馬公司等名義和他人簽署授權,起訴僞造文書,北院受理後判移轉管轄。

陳維祥喊冤,稱他籤的是「自己的名字」,並非以吉馬、大信等唱片公司的名義簽署合約,與僞造私文書的要件不符。

合議庭審理,發現該合約內容在立契約人欄位以打字方式載有「乙方:吉馬唱片錄音帶股份有限公司/大信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維祥」等文字,但乙方欄位卻是陳維祥以手寫寫上「陳維祥」署名,與甲方有寫上公司名、代表人方式不同。

合議庭認爲,陳維祥簽署的是自己姓名,並非以他人名義簽名,雖然他以吉馬等公司代表人自居,以自己名義簽署契約,但契約是否發生授權效力與陳維祥是否有權以自己名義簽署契約屬於兩回事,因此認定陳維祥未犯僞造文書,諭知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