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因疫情不符183天規定 內政部:管制入境期間不納入計算
陸籍子女「小明」雖已回臺,但先前疫情因素無法返臺,未能符合法定每年須在臺居住逾183天的規定,影響下次申請居留和定居的時程。對此,內政部23日公告彈性處理原則,在管制入境的期間將不納入計算,管制前、後在臺停(居)留期間視爲連續不中斷。
▲陸籍子女因疫情不符183天規定,內政部表示,管制入境期間不納入計算。(圖/內政部提供,下同)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疫情期間管制部分外籍人士入境。其中,已許可在臺長期探親或專案長期居留的陸籍子女,自去年7月16日起始分批開放入境,但這些人士因疫情因素無法返臺居住連續一定期間,導致無法符合在臺停(居)留連續2年或4年,且每年合法居住逾183天的要求,恐將延後申請專案長期居留或定居之時程。
對此,內政部表示,爲保障相關人士在臺居住及身分權益,內政部於去年12月即邀集大陸委員會等相關機關共同研商,並於23日公告處理原則,管制入境期間不納入在臺停(居)留及居住期間計算,管制前、後在臺停(居)留期間視爲連續不中斷,但扣除管制入境期間,管制前、後在臺居住期間加總,每年仍須在臺居住逾183天。
例如,某甲爲就讀大學的陸籍子女,於108年1月1日經許可在臺專案長期居留,依規定須連續居留2年且每年居住逾183天,即可申請定居。某甲於108年在臺居住超過183天,但其於去年1月20日回大陸過年,指揮中心自同年1月26日開始邊境管制,直到8月24日始開放陸籍大學生入境,期間均無法返臺居住,致連續居住期間中斷,依規定須重新連續居住2年,方可提出定居申請。如依內政部新公告的彈性處理原則,自今(110)年1月1日入境,等到7月30日,住滿1年(365天)且實際在臺居住超過183天,即可提出定居申請。
內政部指出,有關居住期間計算之彈性處理原則已於23日公告施行,當事人如尚未符合連續一定期間每年在臺居住逾183天要件,得於入境並符合停(居)留及居住期間要件後,向移民署提出申請,民衆如有疑義可洽所在地移民署各服務站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