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六女童指證:就是他偷水溝蓋

「我記下老師的話,見可疑記下車牌報告師長」,袁姓女童學校社會課所教銘記在心,協助警方抓到偷水溝蓋的修車工人羅登全,十七日被判六個月徒刑。由於警方並未找到失竊的三個水溝蓋;被告也辯稱不能只憑一個小女生說他偷東西,就直接定罪,因此這件竊案能成立,袁姓小六女童的證詞,成爲法官唯一量刑依據,她的膽識檢警佩服。

今年四月十一日下午五點四十分,就讀臺南東山區某國小的袁姓女童,騎腳踏車回家時,在久福木業公司前方達雲路邊,見一開轎車男子行竊路邊的三塊水溝蓋。

袁童目睹,立刻停車記下嫌犯車號特徵,回家後告訴伯母,伯母打一一○電話報案白河分局派出所警員快速調閱附近監視器掌握對象傳訊住楠西區的男子羅登全到案。雖然警方未查獲失竊的三塊水溝蓋,還是依竊盜罪嫌將他移送法辦

小妹說詞是唯一證據,加上被告否認涉案,臺南地方法院合議庭法官審理時,調查特別仔細。袁姓女童接受傳喚作證,表現鎮定毫不畏懼。

袁女詳細地告訴法官,她就停在距離竊嫌犯案地點的一至二公尺遠,除了記下紅色轎車特徵及車號,還說明竊嫌假裝故障,打開引擎蓋意圖遮掩犯行,再逐一將水溝蓋搬上轎車後座;也形容竊賊胖胖的,留三分頭,眼睛小小的,穿短褲、短袖,身高約一六五公分,並能從六張體型相似照片中,明確指認出竊嫌就是羅登全。

被告坦承當天確實有經過該處,要將車開去給客戶,但矢口否認行竊,並要求法官不能僅憑一位小女生的說詞,完全沒有證據,就定他的罪。

不過合議庭認爲,本案並非單一證人對被告之指認,除了證人說詞仔細,還有監視器、失竊現場照片和被告坦承在失竊現場有下車上廁所,因此罪證明確,雖然被告犯後態度不佳,但所犯之罪輕微,應處六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本案還可上訴。

已上國中的袁童,東山國小導師王朝傑說,她上課很認真,用心記下如何分辨異常行爲的人,然後向師長報案,才幫助警方偵破這起竊案。東山警分所長蘇天贊稱讚袁童機警,致贈一塊匾額警友站長蕭安城和東正里長蘇鬆都包了一個紅包給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