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基會抽驗16件魚漿製品 1件未標示過敏源

消基會調查1件在量販賣場的包裝食品「花枝風味丸」未依據《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標示過敏原醒語,涉嫌違反食安法。(消基會提供/林良齊臺北傳真)

於2021年6~7月間,至臺北市及新北市傳統市場、超市及量販店購買魚漿煉製品,10件爲魚丸、花枝丸及6件爲甜不辣,共計購得16件樣品,其中1件在量販賣場的包裝食品「花枝風味丸」未依據《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標示過敏原醒語,涉嫌違反食安法。

現行《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包裝食品未依《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辦理標示,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標示不實依違反同法第28條規定,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產品依第52條限期回收改正。

消基會調查提及,本次測試16件樣品中的過氧化氫殘留量,均未檢出;本次測試16件樣品中,均未檢出含硼酸。

消基會表示,此次樣品標示調查結果,有1件包裝食品的標示未依《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標示醒語,業者應儘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