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法實施條例》正式施行,差異化定價、直播廣告認定仍有待明確
21世紀經濟報道 見習記者 陳歸辭 上海報道
在生活中,我們曾受過“0蔗糖”不等於“0糖”的廣告語的“嘲弄”;接過各路“從天而降”的廣告電話的“慰問”;直播間裡心動剁手的“原切谷飼牛肉”到嘴裡卻嘗不出牛肉味;才充上年卡的健身房還沒揮汗過幾次就跑路了……
上述場景有的是消保領域人們再熟悉不過的老問題,有的則是近些年隨着電商、直播等網絡銷售新業態的興起而產生的新問題,兩方面都考驗和挑戰着我們的立法智慧。
直面這些消保新老問題,7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下稱“《消保條例》”)正式施行。該條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頒佈以來的首個配套行政法規,對於虛假營銷、預付式交易、廣告電話、自動續費、直播帶貨中的假冒僞劣、差異化定價、歧視性定價、大數據殺熟、職業打假、消費者的仲裁或訴訟權利等問題,進行了立法上的明確。
“《消保條例》總結了過去實踐中所存在的爭議較多、對消費者權益侵害較多的問題。其中一些問題在之前頒佈的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中或有涉及,但比較分散,並且相對於屬於行政法規的《消保條例》立法層級沒有那麼高。”君合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沈程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採訪時表示。
沈程指出,目前許多企業對於《消保條例》中關於差異化定價、歧視性定價的條款將如何落地多有疑問。此外,該條例中所涉及的虛假宣傳、直播商業廣告、職業打假在實際中將如何認定,也有待法律實踐和立法的進一步明晰。
規範網絡消費、預付式消費亂象
近年來,中國的網絡零售、直播電商市場規模迅速擴大。據商務部數據,2023年全國網上零售額達15.42萬億元,連續11年成爲全球第一大網絡零售市場。直播電商方面,據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數據,近五年,中國直播電商市場規模增長10.5倍,2023年直播電商交易規模達到49168億元,直播電商用戶人均年消費額爲8660元。
網售、直播帶貨繁榮景象的另一面,是龐大的投訴舉報量。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統計,2023年,全國12315平臺接收網購投訴舉報1261.1萬件,佔投訴舉報總量的56.1%;直播帶貨投訴舉報量5年間增幅高達47.1倍,增幅顯著高於傳統電商平臺,其中反映最多的是售後服務、質量問題、不正當競爭問題。由於直播帶貨“臺前幕後”主體多,“人貨場”鏈條長,“線上線下”管理難,消費者舉證存在困難,虛假營銷、貨不對板、退貨困難等問題比較突出。
針對這些網絡消費亂象,《消保條例》要求經營者落實首問負責,“誰銷售誰負責”“誰服務誰負責”,消費者有權直接找銷售者、服務商。《消保條例》強化了經營者的信息披露責任,比如在包括直播、傳統電商平臺銷售等網售等場景中,經營者須在網站首頁等處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消保條例》也強化了平臺管理方面的責任,規定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明確消費爭議解決機制。
針對不適合“無理由退貨”的商品,《消保條例》不僅強調了經營者應需要在消費者購買時獲得其確認,還規定了“不得將不適用無理由退貨作爲消費者默認同意的選項”。據沈程分析,這意味着除了在《退換貨政策》和具體的商品頁面上註明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外,在確認訂單和支付環節,經營者也應該需要獲得消費者的明示確認。針對直播間裡發佈商業廣告等營銷行爲,《消保條例》明確了平臺、直播間和主播“人人有責”。
這些年來,健身卡、美容美髮卡、超市卡退款無門、商家跑路等現象也困擾着消費者們。《消保條例》首次要求,在包含類似情形的預付費交易中,經營者應當與消費者訂立書面合同,約定商品或服務的具體內容、價款或費用、預付款退還方式、違約責任等相關條款。經營者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情形,消費者有權要求商家履行約定或者退還預付款。
《消保條例》也規定,線上線下商家停業或者遷移服務場所的,應提前30日公告,消費者也有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要求商家繼續履行約定或者退還未消費的預付款餘額。
差異化定價、宣傳廣告、職業打假條款如何落地引關注
在網購中,消費者們可能會發現,直播間裡的商品號稱“比其他平臺價格低”卻不是我們以爲的低;在同一平臺下單的同樣商品,“隔壁老王”買到的價格卻更低……對於類似情形,《消保條例》第9條第2款規定:“經營者不得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對同一商品服務在同等交易條件下設置不同的價格或者收費標準。”
這是立法首次在行政法規層面,對差異化定價、歧視性定價、大數據殺熟問題作出規定,有助於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但具體什麼是“同等交易條件”?是否事先告知就不違規?沈程告訴記者,許多企業都向律所諮詢,這一條款具體將對哪些交易場景產生影響。“在商業社會中,交易場景的變化是很多的,價格也可能時時變化。企業享有自主定價和依法促銷的權利,法律並不要求企業對所有消費者或客戶都必須給同樣的價格。因此,這一條款就會帶來疑問——什麼是‘同等交易條件’?”沈程認爲,當前立法對於“差異化定價”“歧視性定價”的規定較爲原則性,未來可能會通過執法或新的立法來進一步明確。
還值得關注的是《消保條例》對於虛假宣傳所作的進一步的規範。根據第9條第1款,諸如批量點贊、虛假種草、虛構測評、好評返現、刪除差評等“刷單炒信”行爲,都將被法律所禁止。值得注意的是,該條款首次提出,宣傳內容應“通俗易懂”。當下消費者們在購物時面對一串串“高大上”的專業術語常常感到一頭霧水,這些“故作高深”的詞彙不但對消費者在理解上不友好,還可能會誤導消費者。“通俗易懂”的要求從消費者的立場出發,對經營者的宣傳方式作出了規範。
在直播商業廣告方面,《消保條例》在行政法規層面再次確認了直播內容構成商業廣告時需要符合《廣告法》的規定,屬於較爲原則的規定。在實踐中,面對五花八門的直播方式,如何區分什麼是廣告、什麼不是廣告,仍是一個難點,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作具體分析。除了直播以外,還有通過測評、種草、發帖評論等各種營銷手段,利用這些手段打壓商業競爭對手的方式也屢見不鮮。
“如今網絡對商場而言是新戰場。在網絡環境中,一些廣告、不正當競爭行爲可能相當隱蔽,對立法和執法構成了較大的挑戰。”沈程指出。
此外,《消保條例》限制“職業打假”的規定也值得關注。它首次規定了“投訴舉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得牟取不正當利益,侵害經營者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同時也規定了騙取賠償、敲詐勒索的要承擔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針對許多企業長期困擾的職業打假問題,該法規對相關惡意行爲作出了限制。
另外,根據《消保條例》第49條的規定,標籤標識、說明書、宣傳材料等上的瑕疵如不會影響商品或服務的質量或對消費者造成誤導,將不會被認定爲經營者的欺詐行爲。據此,碰瓷“瑕疵”的行爲也將不會受到支持。
沈程指出,上述規定某種程度上是在社會經濟效益與社會危害之間尋求一種法律上的平衡,它們爲未來更加制度化的立法提供了基礎。
在各式新消費場景和新問題層出不窮的當下,《消保條例》無論對於消保領域的諸多新問題還是一些老問題都作出了立法上的應對與推進。未來,如何進一步細化不同線上線下交易場景中複雜主體的行爲規範與責任、更好地平衡經營者的權利和經濟效益與消費者的權益、更有效地應對網絡環境中異常複雜的虛假宣傳和不正當競爭,將會是持續引發關注與討論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