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子法今上路 法務部:不再有人頭帳戶不受規範

洗錢防制法子法今天上路,法務部表示,新法上路之後,對無法以幫助詐欺罪、幫助洗錢罪定罪的人頭帳戶交付3個以上帳戶、或經告誡後5年以內再犯者均科以刑責,未來不會再有人頭帳戶不受法律規範。

法務部指出,洗錢防制法處罰人頭帳戶法條已自去年6月16日施行,關於告誡新制及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帳戶罪施行後,對過去無法以幫助詐欺罪、幫助洗錢罪定罪的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金融帳戶者,一律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另就賣帳戶、一行爲交付3個以上帳戶或告誡後5年以內再犯者,都會科以刑責。

法務部說,洗防法授權擬具的「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今天施行,違法者自告誡當日起5年內暫停、限制、直接關閉規定有所規範。

子法相關重點包括一、各個金融帳戶每日轉帳、提領金額上限各爲1萬元、禁止使用網路銀行、得拒絕其臨櫃交易或開新帳戶;電子支付帳戶受每日累計國內外小額匯兌上限爲1萬元、每月累計代理收付金額上限爲3萬元。

二、虛擬通貨平臺帳號經結清後直接關閉,且不得開立新帳號。

三、縱然經盡職調查允許新申請成爲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的賣方客戶,也不再受有虛擬帳號的服務,且同一業者僅限開立一個帳號、自然人於同一業者僅限代表一家法人、撥款天數不得短於交易請款日起算20日、每日收款金額上限爲2萬元、每月累計收款金額上限爲20萬元。

四、於查證期間,得先暫停帳戶功能,若5年以內再犯者,限制或關閉期間將重新起算5年,以此造成行爲人金融交易活動的不便,而帳戶自交付瞬間,即再無任何利用價值。

圖爲法務部。記者王聖藜/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