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3種毒開車無罪確定 李茂生解讀「不能安全駕駛」背後問題

▲圖爲新北市汐止警方逮到毒犯同夥,搜出改造貝瑞塔手槍、海洛因、安非他命等。無關本案。 (圖/資料照/記者楊佩琪翻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臺中市一名高姓男子2015年吸毒後開車,被發現體內有3種毒品,其中「甲基安非他命」濃度正常人26倍,被起訴後,法官認爲沒有具體事證,因此判決無罪,引起社會譁然,臺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列舉法條內容,「什麼嗑藥駕車導致不能安全駕駛沒有客觀標準啦,什麼毒駕日增法規不明難定罪等等的發言,都是有問題的。」

高姓男子吸毒後開車,被驗出體內有3種毒反應,「甲基安非他命」濃度更是正常人26倍,但是一、二審法官認爲檢察官沒有提出積極的具體事證,作爲判斷他當時是否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狀態,因此無法以他施用第二級及第三級毒品之事實,確認他因爲服用毒品導致不能安全駕駛的具體危險性,因此判決無罪,全案確定。

此事引起網友熱議,而李茂生在臉書列舉刑法第 185-3 條 提到,臺灣的危險駕駛就是兩種, 「危險駕駛罪是抽象危險犯,只要有一定的行爲,那麼就會被罰,如果還造成致死或重傷結果的話,還會加重處罰(結果加重犯)。這種行爲有兩種,一個是喝酒+駕駛(騎馬叫駕,不叫駕駛,所以喝酒騎馬無罪),另一則是嗑藥+駕駛。」

但是後來因爲民代認爲,酒駕的多是富二代被,「撞的都是孝子或警察,所以就把喝酒的程度訂得很嚴苛。」李茂生提到,因此只要超標,不管是不是不能安全駕駛,都會關起來,不超標只要可以證明不能安全駕駛,還是會關,「至於嗑藥方面,因爲藥有太多種,總不能一一規定嗑幾顆藥,就要你好看,所以就維持了嗑藥後導致不能安全駕駛的規範模式。」

另外,李茂生也提到,「立法搞得太過份情形下,少數司法開始檢視抽象危險犯的意義...當然,有嗑藥的證據,管你嗑了多少種藥、尿裡面有多少藥的陽性反應,沒有因爲嗑藥而導致不能安全駕駛的話,也不能論以危險駕駛罪。」因此,「什麼嗑藥駕車導致不能安全駕駛沒有客觀標準啦,什麼毒駕日增法規不明難定罪等等的發言,都是有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