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首例!“房子不歸我,但我可以住”

(原標題武漢首例!“房子不歸我,但我可以住”)

7月1日起《武漢市居住權登記操作規範(試行)》施行,居住權設立登記正式與市民見面

當天,女士母親鄧女士一同來到江漢區政務服務大廳成功申領到了全市首張載明瞭居住權的不動產登記證明

居住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新增的一種用物權,賦予居住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權利,旨在滿足“房子不歸我,但我可以住”的需求,對保障“居者有其屋”具有重大意義。居住權可能會出現在婚姻財產約定、繼承關係、以房養老、離婚後居無定所等各方面

一步步填寫相關申請資料,並在不動產登記申請書“申請登記事由”一欄勾選“居住權”。

這些情況可申請設立居住權

一、以合同設立居住權的情形

(一)父母作爲住宅所有權人將房產所有權通過贈與或者買賣過戶子女的同時,子女爲父母設立居住權。

(二)夫妻雙方協議離婚時,約定一方取得住宅所有權,同時取得住宅所有權的一方爲另一方設定居住權。

(三)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房屋,房屋登記在兒女名下,子女爲父母設立居住權。

(四)以房養老。住宅所有權人在其年老時,將其住宅出賣,同時約定住宅的受讓人在該房屋上爲其設定居住權,並一次性或分期向其支付價款,以作爲其養老金

(五)公共租賃住房出租人承租人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的同時,爲保障承租人的權益,同時爲承租人設立居住權。

(六)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建設公房,爲政府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設立居住權。

(七)在拆遷安置過程中,拆遷單位爲被拆遷人在被安置房屋中設立居住權。

二、以遺囑設立居住權的情形

遺囑人用遺囑的方式爲其生存的配偶(包括再婚配偶)、保姆等居住權人設立居住權,而指定其住宅的所有權由其子女或其他繼承人繼承。

三、因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設立居住權的情形

根據《民法典》第229條,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法律文書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生效時發生效力

(一)夫妻雙方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人民法院將住宅所有權判決給一方,居住權判決給另一方的。

(二)人民法院關於繼承事宜的判決中,對居住權進行判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