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小莉連任廣東政協,臺灣繼續罰有用嗎?

董彥良

廣東省公佈最新一屆政協委員名單,擁有中華民國國籍身分鳳凰衛視主播吳小莉,再度當選廣東省政協委員。消息傳回臺灣陸委會表示,根據兩岸關係條例,具有國籍者不得擔任大陸公職,將由主管機關並同考量處理。

吳小莉的個案其實是考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是否過時,而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是明訂於第33條第2項:「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擔任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商各該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 (構) 、團體之職務或爲其成員。」同條第6項規定:「第二項…之公告事項許可條件、申請程序審查方式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商各該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覈定之。」,授權由行政部門擬訂、覈定。並於第90條第3項規定,對於不具有特定身份的一般國人,違反擔任經政府公告禁止的黨、政、軍職務,將被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在2012年5月陸委會、國安會,就在立委們的要求下,主動清查在大陸任公職的相關名單,當時調查有169人違規,最後對32人開罰,其中就包括吳小莉。當時針對吳小莉事件,陸委會表示,會做後續處理;按照規定,擁有中華民國身分民衆出任大陸公職,可依法處10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且能連續開罰。 從上述可以看出陸委會想在2012年5月對吳小莉開罰,但陸委會副主委劉德勳當時表示尚未看到開罰的案例。到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有無確實執行?各單位處理各領域違規人員作法,到底適不適當?法令是否過時?都有待討論。

而吳小莉目前除了有中華民國國籍,同時還具有香港居民的身分,吳小莉是用香港居民的身分擔任大陸公職,形成「臺灣民衆、香港居民、政協委員」特殊的個案。

有趣的是吳小莉是用香港居民擔任政協委員,而香港現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而言,吳小莉是合法公職,臺灣也只能用金錢罰來處罰。問題是吳小莉人在香港,如果以後臺灣繼續罰,吳小莉乾脆加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臺灣罰她還有意思嗎?

作者董彥良,復旦大學博士臺北市教職版權爲作者所有,請勿隨意轉載。本文言論代表本報立場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文章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