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會大了!長榮重申無須賠償
長榮航運(2603)2日表示,針對1日外電報導長賜輪船東正榮汽船向倫敦高等法院提出告訴,控告長榮海運與其他涉案人士。長榮航運表示,此是一場Defendant英文解釋及翻譯的誤會。長榮2日再度強調,長賜輪事件中長榮無須賠償。
針對1日有外電報導長榮海運租船長賜輪的船東向倫敦高等法院提出告訴,控告長榮海運與其他涉案人士一事,長榮海運第一時間也一頭霧水,經過深入的瞭解,發現是一場誤會。
長榮海運1日接獲長賜輪船東正榮汽船的委任律師的書面通知,因正榮汽船考量這艘貨輪擱淺事故可能面臨的究責及賠償事宜,擔憂賠償金額過大,爲了保障其權利,依據1976年國際限責公約,向英國法院申請「賠償責任限制」,也就是船舶所有人和經營人或承運人對運輸中產生的財產或貨物滅失或損壞和人身傷亡的最高賠償金額。
正榮汽船在「賠償責任限制」的申請文件中將長榮海運及其他數家可能對其求償的公司列爲關係人(Defendant),也就是未來可能向正榮汽船求償,因此依法逕行通知,並非對本公司等求償關係人提出告訴。
但外電及外媒卻將Defendant解釋爲爲被告,因此新聞纔會出現連串的誤會。
長榮海運進一步表示,我方律師正在收集相關資料,處理後續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