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命不要也可以!被分手竟想勒殺前女友 製茶師判8年定讞
不甘分手竟想勒殺前女友,製茶師遭判刑8年定讞。(圖:shutterstock/達志)
嘉義一名劉姓製茶師傅欲挽回鄧姓前女友遭拒,去年6月11凌晨侵入其住處,用電線勒住女方脖子,致其腦部缺氧昏迷,並將她拖行帶至摩鐵及老家,醒來後乘隙才逃出。一審認定犯殺人未遂等罪應執行8年4月,二審改判應執行8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劉男因懷疑鄧女與他人曖昧,先於去年6月3日晚間9時31分至10時4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內容爲:「都無所謂了,命一條而己,隨便了,你今天沒抱住我,我車上拿槍了」、「看懂你了,祝(注)意了,我命不要也可以」等訊息給鄧女。
後於6月3日後某日上午11時44分至47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內容爲:「你等着,記住今天是你讓我瘋起來的,沒用了,我瘋起什麼都不要了」等訊息給鄧女。
6月11日凌晨0時29分許,劉男開車前往鄧女嘉義縣住處,踩踏轎車車頂,攀爬翻越至住處2樓,自2樓落地窗侵入其房間。原熟睡的她驚醒,劉向她說「敢玩弄我,要給妳死」後,旋持電線環繞其頸部並交岔方式絞勒,致她因腦部缺氧陷入昏迷後才鬆手。
劉男見鄧女昏迷後,於6月11日凌晨1時4分許,先將鄧女住處1樓客廳監視器電源拔除後,將鄧女自2樓房間搬下1樓後,拖行至其自用小客車上。6月11日凌晨2時13分許,搭載昏迷之鄧女投宿汽車旅館,並拔掉室內電話線,使鄧女趁隙欲撥打電話求救而不得。
鄧女在汽車旅館醒來後,要求劉男帶其就醫,但男置之不理。劉男將鄧女自2樓汽車旅館房間揹下1樓,於6月11日上午8時22分許退房後,駕車搭載仍十分虛弱、無法自行行走之鄧女至劉男位於嘉義縣的老家。鄧女於劉男暫離之際趁隙脫逃,於同日上午9時許,逃至臺3線上,向恰巧經過之劉男之父求救。
臺南高分院指出,綜合劉於原審審理時陳述侵入鄧女住處動機、前往其住處時攜帶電線並直接絞勒其頸部,絞勒頸部前向她稱「妳玩弄我,要給妳死」及絞勒其頸部用力之猛、時間之長,應可認定劉以電線絞勒其頸部,是基於殺人直接故意。
合議庭表示,劉辯稱主動停止絞勒女方頸部,符合中止未遂規定。但經原審法院檢附告其就醫病歷、傷勢照片送成大醫院鑑定結果,足認劉當時絞勒女方頸部,確實有施以相當力道及時間,堪認劉造成其血液迴流受阻情形嚴重,原已預見可能發生其死亡結果,已達足以造成不法侵害程度。
且劉僅單純放棄繼續絞勒女方,未有任何救護等防止其受傷死亡積極行爲,最後是女方於劉暫離之際趁隙脫逃至臺3線上,向恰巧經過的劉父求救,帶同報警並就醫救治,才倖免於難,劉並不符合中止未遂要件。
合議庭指出,劉於審理中,已深具悔意,立下悔過書由律師轉交父親再轉交女方,並委由父親與女方和解在案,女方於和解後表示願意原諒劉,並請求法院對他從輕量刑,以啓自新。原審判決未及審酌有利於被告量刑事由,因而撤銷改判。
二審認劉犯殺人未遂罪處7年8月,又犯剝奪行動自由罪處8月,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50日、可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8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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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