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禮讓撞到行人害骨折 駕駛自首被判刑4個月

記者黃翊婷/新北報導

阿偉(化名)去年4月間駕駛自用大貨車行經新北市三重區自強路3段,因左轉時未禮讓行人,撞到當時走在行人穿越道上的A女,導致A女受傷骨折,因而挨告。新北地院法官日前審理此案,考量到阿偉在車禍發生之後主動向警員自首,最終依法判處他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

▲阿偉撞傷過馬路的行人,因而吃上官司。(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案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偉去年4月間駕駛自用大貨車行經新北市三重區自強路3段與國道路1段路口,他本來應該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卻在左轉時因爲沒有禮讓行人,撞到當時走在行人穿越道上的A女,導致A女右側股骨轉子間骨折。

阿偉在車禍發生之後,主動向到場處理的警員表明自己就是肇事者,而且願意接受裁判。新北地院法官認爲,阿偉的行爲符合自首要件,得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法官表示,阿偉未注意車前狀況及禮讓行人先行,導致車禍發生,考量到他始終坦承犯行,只是因爲雙方對於賠償金額認知差距過大,至今仍未達成和解,最終依汽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過失傷害人罪,判處他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