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農舍氾濫! 嘉義縣申請興建需附「用地位置圖」

農舍用地不得超過該農地面積的十分之一,且其餘農業用地需做農業使用。(圖/嘉義縣政府農業處農務科提供,下同)

記者楊佳穎綜合報導

面對農舍亂象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要求各縣市加強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審查,嘉義縣政府則在26日宣佈,自104年8月起,農民申請興建農舍需檢附農舍用地之位置圖供審,而農舍興建完成後,也會依規定將農舍及農業用地造冊列管稽查

近年農舍違規情形氾濫,嘉義縣政府農業處今日發佈新聞稿,表示農民申請興建農舍應備妥戶籍謄本身分證影本土地謄本、無農舍切結書、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財產總歸戶及農舍用地位置圖等6項資料供審。

農業處表示,依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條第一項第三款「供農業生產部分之農業用地應爲完整區塊,且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百分之九十」規定,自104年8月起,申請人需提供百分之十農舍用地(含附屬設施)之位置圖,而申請人之農舍應興建於所提百分之十農舍用地面積上。

農業處也說,農舍興建完成後,縣府將依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5條規定,將農舍及其農業用地造冊列管稽查,若經檢查農舍及農業用地未依規定使用者,將通知主管建築機關區域計劃都市計劃機關依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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