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關閉人孔蓋致水手墜落亡 通裕輪大副及木匠判刑

中鋼運通「通裕輪」許姓木匠未關閉人孔蓋,致水手墜落身亡,另外葉姓大副涉僞造水手簽名以規避勞檢。士院日前依過失致死、僞造私文書等罪,分別判刑許男5月、葉男3月。

一審的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所屬通裕輪,停泊於新北市八里區臺北港,民國110年8月21日上午9時許,一名水手進行吊杆打油保養作業時墜落,全身受有多重性外傷,送醫後不治死亡。

判決指出,通裕輪許姓木匠明知水手非當日高空作業人員,且未有至吊杆保養平臺工作經驗,也未依中鋼運通規定穿戴安全鞋、安全服、掛鉤等防墜落裝置,仍要求水手一同至通裕輪上4號起重機保養平臺進行保養作業。

水手自起重機庫房攀爬固定直梯至4號起重機保養平臺,許男疏未注意此保養平臺上長度60公分、寬度60公分的人孔蓋爲開啓,當水手完成保養作業,欲離開保養平臺時,不慎自人孔蓋墜落至起重機庫房上方。

此外,通裕輪葉姓大副明知水手已墜落死亡,卻於每日工作安全查覈紀錄、高處與舷外作業前檢查表及許可證的案發時間,僞造水手的簽名,並提交給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以規避勞檢,損害勞檢處對於重大職業災害檢查的正確性。

案經許男、葉男分別向警方、檢方自首,士林地檢署依過失致死、僞造私文書等罪嫌起訴許男、葉男。

士院認爲,許男、葉男罪證明確,考量2人於事發後自首接受裁判,主動供稱事發經過,並坦承己身未關閉人孔蓋的疏失,得依刑法規定減刑。

士院審酌許男、葉男所屬中鋼運通公司與水手家屬達成和解,並賠償履行完畢,水手家屬也同意不追究2人刑責,因此分別判處許男5月徒刑,葉男3月,均緩刑2年,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