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一地這起高處墜落事故,致1人死亡

近日,錫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公佈《錫林郭勒盟源匯農牧業發展有限公司“11·10”一般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

報告顯示:2023年11月10日8時49分左右,錫林郭勒盟源匯農牧業發展有限公司工人在作業過程中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94萬元。

經事故調查組認定,錫林郭勒盟源匯農牧業發展有限公司“11·10”高處墜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該事故調查報告全文如下——

錫林郭勒盟源匯農牧業發展有限公司“11·10”一般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相關單位概況

錫林郭勒盟源匯農牧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錫林郭勒盟源匯公司)。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註冊日期:2012年5月10日;營業期限:2012年5月10日至2032年5月9日;登記機關:錫林浩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司地址: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錫林浩特市杭辦畜產品工業園區;註冊資本:200萬;企業信用代碼911525005946333306;法定代表人:楊廣會;企業的經營範圍:許可項目爲動物無害化處理,肥料生產。一般項目:農林牧漁業廢棄物綜合利用;固體廢物治理;農村生活垃圾經營性服務;飼料原料銷售;非食用植物油銷售;非食用植物油加工;污水處理及其再生利用;畜禽糞污處理利用;生物有機肥料研發;環境應急治理服務。

(二)安全管理情況

企業成立了安全管理機構,制定了2023年安全培訓計劃,但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未制定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也未開展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事故發生經過

11月10日上午7時左右,錫林郭勒盟源匯公司領班黃某波安排工人白某海、白某富、高某龍等3人到生產車間西側灌裝血粉;8時30分左右,白某海、高某龍兩人在裝血粉時,白某富拉開作業現場附近的五彩塑料隔離圍擋,走到40釐米高的平臺上面以後,忽然聽見玻璃破碎聲音和物體墜落地面發出的沉悶聲音。白某海、高某龍兩人趕快拉開圍擋,發現蓋住地下室洞口塑鋼門上鑲嵌的玻璃碎了,通過洞口查看,發現白某富頭朝東南腳朝西北,身體仰面躺在地下室地面。兩人便大聲呼喊正在不遠處操作剷車的黃某波和在車間內給管道做保溫的工人姜某剛過來救援,黃某波在附近找了長繩和安全帶,自己穿戴好後,白某海、高某龍、姜某剛三人拉着繩子把黃某波從白某富墜落的洞口放落到地下室地面,黃某波發現白某富沒有意識,就把自己身上的安全帶解下給白某富穿戴上,由白某海、高某龍、姜某剛三人把白某富拉上地面來,然後用同樣方式把地下室內的黃某波拉回地面。四個人把白某富擡到辦公區二樓宿舍。

在救援過程中,黃某波於8時39分左右給正在來公司路上的楊某會打電話報告情況;8時40分左右,楊某會撥打了120急救電話;9時01分左右,楊某會到達公司,在二樓宿舍查看了白某富的情況後,下樓開車去路上引導120急救車;9時30分左右,120急救車到達現場。

(四)事故現場情況

事故地點位於錫林浩特市錫阿公路22公里處錫林郭勒盟源匯公司生產車間西北角地下室,生產車間位於公司南側,東西長62米,南北寬30米,高11米;地下室地面爲混凝土地面,東西長22米,南北寬8米,深4.8米;地下室共有2個孔洞,發生事故的西南角洞口長3米、寬1.6米;洞口由1塊鑲嵌玻璃的塑鋼門和2塊木板遮蓋,塑鋼門長2米,寬1米,玻璃長1米、寬0.8米,下部爲塑鋼實體板。

(五)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1.人員傷亡情況

此次事故導致白某富1人死亡。

2.直接經濟損失

按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經統計計算,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94萬元。

(六)其他情況

1.項目批准情況。

2023年5月10日,錫林浩特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出具內蒙古自治區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告知書,辦理畜產品加工廢棄物及病死畜無害化處理項目備案(建設規模及內容:以牛羊屠宰加工廢棄骨、生鮮血、油脂爲原料,通過新建骨粒、骨蛋白、動物血漿蛋白肽、工業油脂生產線,年生產飼料骨粒800噸、骨蛋白200噸、動物血漿蛋白肽750噸、工業油脂1000噸);

2023年7月22日,錫林浩特市農牧和科技局與錫林郭勒盟源匯農牧業發展有限公司共同簽訂畜產品加工廢棄物及病死畜無害化處理項目框架合作協議書。

2023年8月14日,錫林浩特市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手續爲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協議出讓。

2.項目建設地點。位於錫林浩特市錫阿公路22公里處,佔地面積20000平方米。

3.處理工藝。項目處理工藝爲化製法處理工藝,主要是將屠宰廢棄物集中收集,通過專業的運輸車輛運至廠區內消毒後卸至原料倉,再經過破碎高溫高壓化製法經過完全滅菌,之後進行完全降解,利用低溫乾燥的方式進行烘乾,達到處理物完全回收高效利用的效果,廢水廢氣通過集中收集利用裂解器高溫裂解產生的廢氣再通過後端的環保設施處理做到達標排放。

二、事故應急處置及評估情況

(一)事故信息接報及響應情況

8時35分,工人白某海和高某龍通知領班黃某波;

8時38分,黃某波電話報告楊某會;

8時40分,楊某會撥打了120急救電話;

9時35分,120急救車到達現場;

10時33分,撥打110報警電話;

11時34分,市應急管理局接到公安部門通知;

18時00分,公安部門排除刑事案件;

19時00分,市應急管理局向市委、市政府、盟應急管理局傳真上報事故情況。

(二)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後,黃某波等人及時施救,利用繩索將白某富從地下室救出,楊某會撥打120急救電話尋求專業救助。

(三)醫療救治和善後情況

醫護人員到達現場後,對白某富進行檢查,宣佈白某富無生命體徵。市政府於11月11日成立了事故善後處理工作組,由市農科局、寶力根蘇木負責安撫家屬情緒、與相關人員溝通對接等工作,家屬與企業已達成賠償協議。

(四)事故應急處置評估

事故發生後,生產經營單位立即組織營救,並及時撥打120、119救援電話,政府部門人員到現場進行救援指導工作,應急處置妥當。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死者白某富安全意識淡薄,對作業環境安全風險認識不足,經過生產車間內地下室洞口時,踩到塑鋼門蓋板玻璃,玻璃承壓碎裂致使其墜落至地下室地面導致死亡,以上爲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公安機關排除刑事案件可能因素。

(三)間接原因分析

一是現場安全措施管理不到位,地下室洞口可能導致人員墜落,屬於較大危險因素經營場所,但未設置安全警示標誌,提醒過往人員注意;二是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對於地下室洞口防護不當,可能會導致人員墜落的隱患未能及時排查發現並消除。

四、有關責任單位存在的重要問題

(一)事故單位

錫林郭勒盟源匯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一是未能建立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現有的《安全管理制度》簡單、籠統,也未制定操作規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二是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到位,未對從業人員白某富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以及考覈工作。

(二)有關監管部門

1、錫市農牧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作爲監管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未發現該企業違規生產作業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存在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問題。

2、寶力根蘇木人民政府。沒有按照職責對其轄域內的錫林郭勒盟源匯農牧業發展有限公司的安全生產狀況開展有效監督檢查和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其行爲違反了《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 第五條之規定,存在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問題。

五、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事故單位

1、楊某會。錫林郭勒盟源匯公司主要負責人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由錫市應急管理局對主要負責人處以上2022年收入百分之四十,計算爲2.4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2、錫林郭勒盟源匯公司。未對白某富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在有地下室洞口設置安全警示標誌牌,未能有效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由錫市應急管理局給予3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二)監管部門

1、錫市農科局人員。針對錫市農科局未能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問題,農牧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隊長負有直接責任,副局長負有領導責任。錫市紀委監委對農牧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隊長給予責令檢查,對副局長給予談話提醒。

2、寶力根蘇木人員。針對寶力根蘇木未能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問題,寶力根蘇木平安建設辦公室主任負有直接責任,寶力根蘇木副蘇木長負有領導責任。錫市紀委監委對平安建設辦公室主任給予責令檢查,對副蘇木長給予談話提醒。伊利勒特嘎查村民委員會沒有協助寶力根蘇木有效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和事故隱患排查工作,負有屬地監管責任,根據幹部管理權限,由寶力根蘇木監察辦對嘎查長進行處理。

來源:錫林浩特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