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遊戲中獎機率全部都要揭露! 最重可罰50萬元

近3年網路線上遊戲有關機率爭議申訴案量已有202件,其中消費爭議金額上看93萬元。(報系資料照)

避免網路遊戲消費爭議,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審議通過經濟部研擬的「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6點修正草案,增訂揭露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的機率相關規範,如果不符合規定,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可依消費者保護法,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日前有直播主批評有網路遊戲業者不公開中獎機率,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表示,近3年網路線上遊戲有關機率爭議申訴案量已有202件,其中消費爭議金額上看93萬元,此次納管包括在臺灣設有代理商的遊戲,推估約有上百個遊戲將一併納管。

消保處表示,鑑於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中獎機率公佈與否,是影響消費者交易決定的重要資訊,也容易衍生消費爭議,因此增訂業者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及遊戲套件包裝上,載明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的機率;透過資訊充分揭露,強化消費者權益維護。

其中「中獎機率」的定義爲,遊戲內消費者付費後,取得機會中獎商品,或另完成活動設定條件始能獲得獎項的機率;也明定機率揭露的範圍包括「有提供直接或間接、部分或全部付費購買之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亦即,只要涉及付費購買,不論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的形式如何轉換、轉換次數,皆應公佈中獎機率。

消保處舉例,如消費者付費後直接取得者,如消費者付費後抽獎抽到香水A(虛擬商品),業者應揭露香水A的中獎機率;消費者付費後間接取得者;消費者付費後抽獎抽到香水A,再用3瓶香水A合成1瓶香水B,業者亦應揭露合成香水B的機率;若商品之取得或活動參與需要付費,有部分費用必須由消費者支出,如拿鑰匙開寶箱,道具寶箱可透過打怪免費取得,惟活動鑰匙必須消費者花錢買,則寶箱取得商品亦應揭露機率;若商品之取得或活動之參與需要付費,消費者必須負擔全部費用。例如:拿鑰匙開寶箱,活動鑰匙及道具寶箱皆要花錢才能取得,寶箱取得之商品自應揭露機率。

消保處指出,爲避免實務上業者以概括不明確的方式揭露機率(如很高、很低),因此明定機率應以「數字百分比(%)」方式記載,使消費者客觀上更清楚瞭解商品或活動的機會中獎性質,以利消費者理性判斷消費。

消保處也呼籲遊戲業者,誠實公佈機率,充分揭露中獎資訊,營造友善遊戲環境;所提供的契約應符合「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如果不符合規定,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